索 引 号 0001152802FW/2025-00026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政务服务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3-13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0001152802FW/2025-00026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政务服务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3-13
公文时效

【勘验小知识】中央厨房的许可审查要求

发布日期: 2025-03-13 10:43 来源: 政务服务局

申请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中央厨房),现场勘验既要符合许可审查通用要求,也要符合以下关于中央厨房的审查要求:

一、场所设置和面积要求

(一)食品制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应与制作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

(二)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窗户、墙角、柱脚、墙面、地面设置应易于清洁;

(三)如设置窗台,其结构应能避免灰尘积存且易于清洗;

(四)应设有冷却和分装、分切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等的专间,在封闭的自动设备中操作的除外。

二、设施设备要求

(一)制作场所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场所、风淋或风幕装置。

(二)应根据制作工艺,配备原料清洗、切配、熟制、速冷、包装、异物检测等设施设备。

(三)应配备在食品的包装、容器或者配送箱上标注相关信息的设施设备。

三、运输设备要求

(一)应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二)运输车辆、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应便于清洗、消毒。

(三)应根据食物特点,配备保温或冷藏等设施,保证食品配送过程的温度等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四、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具备自行或者委托食品检验的条件。自行检验的,应设置相应的检验室,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不具备自行检验能力的,应提交与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的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文件。检验项目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致病性微生物、餐用具清洗消毒效果等。

出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三章第三节之中央厨房的许可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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