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1152802FW/2024-0010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政务服务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1-04 | 公文时效 |
索 引 号 | 0001152802FW/2024-0010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政务服务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1-04 |
公文时效 |
申请人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须经过现场勘验环节。兽药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场所与设施
1、具有固定的兽药经营场所和仓库
(1)在旗县(区)及以上城区设立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20㎡,仓储面积不少于20㎡;
在苏木乡镇及以下设立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15㎡,仓储面积不少于10㎡;
专门从事批发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20㎡,仓储面积不少于100㎡;
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另设置兽用生物制品冷藏/冷冻设施,盟市(含盟市)以上城区内,兽用生物制品冷藏/冷冻设施容积不少于30立方米,旗县(含旗县)以下地区,兽用生物制品冷藏/冷冻设施容积不少于20立方米;
(2)兽药经营区域应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3)兽药经营企业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和经营地点应当与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一致,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于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新建企业不涉及兽药经营许可证)。
(4)兽药经营场所应当宽敞明亮,周边无污染源;货柜、橱窗保持清洁、卫生,经营场所和仓库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洁,门、窗应当严密、易清洁;
(5)兽药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应当整洁、完好,设立醒目的兽药品种、类别、用途等标志;
(7)兽药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配置与经营兽药品种、规模相适应的货架、柜台;
(8)兽药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配置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 (9)兽药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配置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 (10)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所经营兽药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度、湿度条件的仓库或设施。其中,冷冻保存温度为-15℃以下;冷藏保存温度为2~8℃;阴凉保存温度为0~20℃;常温保存温度为0~30℃;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0%~75%之间,并设置温度、湿度指示装置;
(11)应当配置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
(12)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应当备有保温、发电等设施设备,或具有相关产品停电后的保温措施;经营液氮保存的兽用生物制品,还应配备相应数量的液氮罐;收货、发货的拆装环境应符合兽用生物制品储存要求;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保温箱和温度记录跟踪仪;
(13)兽药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配置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
(14)兽药经营企业应配备实施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二维码)管理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扫描器等相关设备;
二、陈列与储存
(1)经营场所中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当分开陈列,并有明显标志;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2)兽药仓库应分合格库(区)、不合格库(区)、代验库(区),并分库(区)存放;
(3)经验收合格的兽药,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库(区);不合格兽药应由保管人员记录后存放在不合格库(区),并有明显标志;不合格兽药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对售后退回的兽药,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代验库(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
(4)兽药码垛应留有一定距离,兽药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5)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应当具有明显的识别标识;
(6)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兽药及其陈列、储存的条件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7)应做好库房温度、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日应当定时对库房温度、湿度进行记录,如库房温度、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做好记录;
(8)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假劣兽药,并做好记录。
参考资料:《内蒙古自治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GSP检查验收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