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1152802XL/2026-0003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昭君路街道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6-03-23 公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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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昭君路街道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6-03-23
公文时效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物业管理专项整治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3-23 09:05 来源: 昭君路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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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专项整治提升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9日

(本文有删减)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专项整治

提升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首府物业服务质量,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扎实开展物业服务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推动物业服务水平提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以物业服务“小切口”推动城市治理“大纵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物业管理专项整治提升行动,到2026年底前,物业管理深度融入基层治理,物业市场秩序有效规范,突出问题得到深入治理,物业投诉量显著下降,物业管理服务实现从“有没有”向“好不好”的根本性转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提升。

二、健全物业管理融入基层治理机制

(一)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协调运行机制。推动社区与专业化物业管理项目、业委会(物管会)“交叉任职”覆盖率达到100%,形成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委会、业委会(物管会)、物业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强化物业企业党组织建设,确保物业企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率动态维持100%。

(二)健全小区党支部领导下的议事协商机制。将党支部建在小区里,建立小区党支部领导下的议事协商机制,由小区党支部每月至少收集1次业主诉求,组织1次业委会(物管会)与物业企业“对接会”,做到诉求响应率100%、诉求化解率不低于90%,让党组织成为群众身边坚实可靠的“主心骨”。

(三)健全党员主动参与物业治理共建机制。深入推进“双报到、双服务、双报告”活动,市、旗县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常态化到社区报到,进小区、进楼栋、进业主微信群,实现楼栋长、单元长岗位认领“全覆盖”,协助社区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倡导全市党员带头遵守小区管理规约,依法交纳物业费。

(四)健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深入推进执法、管理、服务进小区,有效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组织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物业党建联建工作,开展“双报到、双服务、双报告”活动。政法部门负责健全物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社会工作部门负责推进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实施群众自治制度。住建部门负责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规划、行业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危害公共安全、妨害公共秩序、噪声污染等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依法对物业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监督检查。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管理进社区、进小区行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违规处置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破坏绿化、餐饮服务业违法排放油烟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经营行为,加强对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和物业服务收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强化物业服务用房及公共设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等规划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指导传染病防控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物业监督管理工作。水电气暖通信等专营单位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三、健全物业服务“质价相符”监管机制

(一)规范服务内容和标准。严格落实《居住物业管理服务规范》(DB15/T970—2024)及《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清单》(呼政办发〔2025〕14号),新选聘物业企业的小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范本)》签订合同,业主对照1-5级标准“点单”确定服务内容,企业按照约定提供“菜单式”服务。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内容不完善、权利义务不明确的小区,参照《物业服务合同(范本)》,依法依规补充完善合同条款,从源头上规范双方权利义务。

(二)实行质量和价格“双评价”机制。科学评价物业服务质量和价格,“双评价”结果向业主公开,作为调整服务价格、选聘解聘服务企业、企业信用管理等参考依据。一是分类开展质量评价,对于专业化服务小区,街道(乡镇)每季度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条款和相关规定,开展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对于自主管理小区,街道(乡镇)每半年开展一次满意度调查,满意率不足60%的,遵循“属地指导、业主决定”原则,指导业主选聘物业企业接管。二是聚焦开展价格评价,业主大会、业委会(物管会)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收费标准进行综合评价,鼓励业主与企业通过“自主协商”方式,综合考虑服务内容、运营成本等多方面因素,确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有效解决“质价不符”问题。

(三)实行服务和收支“双公开”机制。推动物业企业“晒服务”,公示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小区治理等情况;推动物业企业、业委会(物管会)“晒收支”,公示公开物业费用、公共收益收支等情况。以“公示栏十业主群+智慧物业平台”为载体,年内实现专业化物业服务小区“双晒”覆盖率达到100%,充分赋予业主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让业主明白消费、企业规范服务。

(四)实行企业和业主“双履约”促进机制。街道(乡镇)、社区、居(村)委会对物业企业、业主和业委会(物管会)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物业企业,提醒整改率达到100%,拒不整改的依法推动调价或解聘。对于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业委会(物管会)、物业企业“温馨催费”覆盖率达到100%;拒不交纳物业费的通过“调解+普法+诉讼”工作模式解决。

(五)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一步厘清物业费与公摊能耗、生活垃圾清运、装修管理等事项的收费界线,有效杜绝重复计费、乱收费等行为。试点推行酬金制物业管理模式,由物业企业、业委会(物管会)、社区建立物业费用“共管账户”,采取“基础支付+实报实销十评估定酬”方式支付资金,确保物业费用收取使用公开透明。探索信托制资金管理模式,通过引入第三方监管,进一步强化资金透明度和制衡机制。

(六)规范共有资金管理。一是出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续筹等机制,优化应急维修使用程序,对符合使用条件的快速审批、应修尽修;对于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以及余额不足的,要依法依规启动续筹工作。二是制定《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指引》,推行公共收益共管模式,明确公共收益范围、管理主体、使用方式等内容,年内公共收益“共管账户”覆盖率达到100%。鼓励有条件的小区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向业主公示接受监督。

四、健全物业企业准入退出监管机制

(一)规范企业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建立物业企业信息采集库,对现有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企业,全部实施备案管理。对新注册登记物业企业,推行“注册一推送一备案”全流程闭环管控。

(二)规范物业企业选聘。一是实行“招标前后双备案”制度。招标前,由属地住建部门备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材料,预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价格。备案价格超过2.0元/平方米的项目,招标人须提供价格测算依据,属地住建部门可组织专业人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招标后,由属地住建部门备案中标结果、物业服务合同,“双备案”覆盖率达到100%。二是鼓励街道(乡镇)、社区指导业主大会选聘物业企业或选择应急接管物业企业时,择优选聘服务能力强、信用高、履约好的物业企业,可将企业注册资本、经营业绩和规模、服务质量、信用评价、项目负责人职业能力、管理队伍综合素质、在管项目履约情况等纳入选聘的前置条件。

(三)规范物业企业项目承接。前期物业进驻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承接查验并备案,防止建设、管理遗留问题转嫁,保障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既有物业交接,要重点对物业管理区域电梯、消防、监控、供水等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现状进行确认,并报街道(乡镇)备案。

(四)规范物业企业退出行为。严格落实《呼和浩特市物业服务人退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指导被解聘的物业企业有序退出小区。建立“退出一衔接一接管”闭环机制,在物业企业正式退出前,由原物业继续提供服务并协助选聘新物业,实现物业企业“优进劣出”。对选聘应急接管的物业企业,接管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防止以应急接管形式规避选聘程序进行长期服务。

(五)健全信用管理机制。一是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合同履行、投诉处理、社会服务和街道(乡镇)、社区日常监督等情况记入信用档案,信用等级作为选聘解聘物业企业的重要依据。二是持续开展物业企业履约评价工作,建立投诉集中、履约不到位负面清单,主动向社会公开;履约评价年度累计3次被列入负面清单的,指导业主启动调价或解聘程序。

五、健全物业行业市场化改革机制

(一)探索“片区大物业”市场模式。针对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分散、服务低效、资源不足等问题,通过“整合区域”“多区联聘”“核心业务托管”等综合性举措,引进综合实力强的物业企业进行管理,提升区域物业服务质量。

(二)鼓励国有企业示范引领物业管理。市四区要培育大型骨干国有物业企业,采取“以大带小”“新旧搭配”“公建+住宅”等模式,依法依规接管一批体量小、基础差、问题多的小区,打造标杆物业,破解老旧小区规模小、服务差等问题。

(三)发挥物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协会作用,主动研究行业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典型问题,为健全行业标准制度提供决策参考。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开展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动员物业企业规范经营、创新服务。同时,强化与行业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沟通对接,指导物业企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健全居民自治长效机制

(一)规范业委会(物管会)组建。积极推动成立业委会,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的依法组建物管会。物管会由居(村)委会、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等组成,主任由居(村)委会代表担任,鼓励引导网格(小区)党小组成员、楼栋(单元)长、党员业主以及民警、律师等担任委员。街道(乡镇)要严格审核业委会(物管会)委员候选人资格,依法依规推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业主担任委员,确保委员履职尽责、发挥作用。

(二)规范业委会(物管会)运行。街道(乡镇)要监督指导业委会(物管会)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业委会(物管会)监督并协助物业企业履行合同,督促业主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决议。对业委会(物管会)违规解聘选聘物业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决定业主事项、擅自处分公共收益等问题,要及时警告制止、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撤销;对未能按照规定履职的业委会(物管会),依规组织重新选举或组建;对未能按照规定履职的委员,及时终止委员资格并进行增补。

(三)推行“五议两公开”机制。对于小区物业费用调整、公共设施改造、维修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实行“业主提议、业委会(物管会)先议、居委会建议、社区党组织审议、业主大会决议”机制,落实“表决结果公开、实施情况公开”要求,主动接受居民监督,社区党组织对重大事项前置审议率达到100%,确保事务规范运行、落地见效。

七、健全群众诉求回应解决机制

(一)健全“未诉先办”工作机制。推动物业服务问题“码上办”全覆盖,在小区出入口、单元门厅等显著位置规范张贴“有事扫码报、物业马上办”二维码,业主扫码反映物业管理问题,物业企业、社区、街道(乡镇)、水电气暖通信等专营单位及时“应哨”处办。

(二)开展投诉集中小区专项治理。对12345接诉即办平台物业投诉实行分级督办机制,每月投诉20件以上小区由属地住建部门挂牌督办,街道包联解决;每月投诉40件以上小区由属地政府挂牌督办,属地处级领导包联解决;每月投诉60件以上小区由市住建部门挂牌督办,属地主要领导包联解决,并指派专人驻场盯办。

(三)开展“管理越位”问题专项治理。推行“日常巡查+重点抽查+动态监管”长效机制,开展以停水、停电、停梯等方式暴力催费专项治理,强化对定价随意、费用虚高、公摊费用不合理、装修押金只收不退、超标准代收水电费和垃圾清运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强制捆绑收费、乱收费等行为监管,对整改不到位、屡查屡犯的物业企业依法从严处罚。

(四)开展安全隐患问题专项治理。集中开展住宅小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重点整治治安管理、电梯安全、消防设施、水电气暖设备、建筑外墙、装饰装修及拆改承重结构、私搭乱建、高空抛物、违规占用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等安全隐患问题,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督促物业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共用设施设备管理,及时进行维护维修;强化公共秩序管理,依法落实巡查、劝阻、报告等责任。对群众反映电梯故障频发、运行状况差、存在安全隐患的住宅老旧电梯及时申报进行更新。

(五)健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深化综治中心矛盾纠纷“一站式”调处作用,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及专业行业调解资源,在全市社区建立“金牌调解室”,创新“人民调解十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十速裁”模式,健全“法院十综治中心十网格员”线上联动机制,有效提升物业纠纷化解效能。

(六)强化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推动物业法治宣传进小区、进家庭、进企业,系统解读政策要点、普及权利义务、明晰维权路径,引导业主依法维权。运用多种媒体宣传平台,围绕群众关心关注的物业热点问题,开展“以案释法”宣传活动,有形有感有效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实现“以案普法”,提高公众法治观念。


     来源:市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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