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1152802FW/2021-00129 | 主题分类 | 机关事务 |
发布机构 | 政务服务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4-12 | 公文时效 |
索 引 号 | 0001152802FW/2021-00129 |
主题分类 | 机关事务 |
发布机构 | 政务服务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4-12 |
公文时效 |
《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条件(经营/仓储场所、设施、设备等)及农药废弃物暂存场所要求:
1、经营场所、仓储场所
(1)经营场所不少于30平方米;
(2)仓储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
2、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1)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设备,如:通风橱或排气扇、灭火器、消防栓、防毒面罩、劳动服、手套等;
(2)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
3、展柜、货架等经营设备
(1)经营场所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货架、柜台摆放应当遵循“方便查看、方便取放”的原则;
(2)按农药类别设置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展示区,并加以标识;
(3)仓储场所产品要按照农药类别分开存放,码放高度适宜,防止倒塌。
(4)应当具有明显标识及警示语,展柜、货架的醒目位置应标有“农药有毒”“严禁烟火”“禁止饮食”等类似警示语;
(5)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与农药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4、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
(1)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
5、废弃物回收暂存场所
(1)具有专用的废弃物回收暂存场所,并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