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业林业水利
索 引 号 0001152802XG/2020-0039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0-03-25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0001152802XG/2020-0039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0-03-25
公文时效

玉泉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0-03-25 09:50 来源: 政府办公室

为有效控制森林草原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玉泉区森林草原防火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高火险期

春季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期为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秋季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期为每年9月15日至11月15日。

二、森林防火区的划定

凡属森林、林木、林地及周围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地段,均划定为森林草原防火区。根据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属地管辖原则,确定呼和浩特市湿地公园管理处、内蒙古昭君博物院、呼和浩特市蒙古风情园、玉泉区国营西苗圃、密密板村林地及周边地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在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许可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2、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祭祀活动时使用明火,如点烛、燃香、烧纸、燃放鞭炮等。

3、烧灰积肥、焚烧地埂杂草、焚烧秸秆及在林地内、四旁林网、林带内堆放积草、树枝等可燃物。

4、吸烟、点火、取暖、照明、野炊等与使用明火有关的行为。

5、其它野外用火或进行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四、在森林高火险期内,任何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人员应当按照本通告的要求进行活动,违者由区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森林草原火情,都应当及时向当地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或直接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灭火电话:119

防火值班电话:0471-2526405

森林公安局电话: 0471-4105760

特此通告

○二○年三月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