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1152802XG/2020-0039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3-25 | 公文时效 |
索 引 号 | 0001152802XG/2020-0039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3-25 |
公文时效 |
为有效控制森林草原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玉泉区森林草原防火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高火险期
春季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期为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秋季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期为每年9月15日至11月15日。
二、森林防火区的划定
凡属森林、林木、林地及周围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地段,均划定为森林草原防火区。根据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属地管辖原则,确定呼和浩特市湿地公园管理处、内蒙古昭君博物院、呼和浩特市蒙古风情园、玉泉区国营西苗圃、密密板村林地及周边地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在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许可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2、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祭祀活动时使用明火,如点烛、燃香、烧纸、燃放鞭炮等。
3、烧灰积肥、焚烧地埂杂草、焚烧秸秆及在林地内、四旁林网、林带内堆放积草、树枝等可燃物。
4、吸烟、点火、取暖、照明、野炊等与使用明火有关的行为。
5、其它野外用火或进行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四、在森林高火险期内,任何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人员应当按照本通告的要求进行活动,违者由区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森林草原火情,都应当及时向当地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或直接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灭火电话:119
防火值班电话:0471-2526405
森林公安局电话: 0471-4105760
特此通告
二○二○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