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1152802XG/2023-00290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6-24 | 公文时效 |
索 引 号 | 0001152802XG/2023-00290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6-24 |
公文时效 |
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街道办事处筹备组、相关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泉区深入开展自建房屋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22年6月20日
玉泉区深入开展自建房屋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会议部署要求及市政府关于开展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杜绝我区发生类似事故,消除自建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部署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坚持分领域全面排查、分重点专项整治、分等级梯次推进,全面排查自建房屋安全风险隐患,依法依规推进隐患整治。组组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坚持消化存量、严控增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健全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包括云中路街道筹备组,以下不再说明)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落实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属地责任,完善措施,推进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二)坚持“行业统筹”原则。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内自建房安全排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行业领域内房屋建造时间、结构类型、建造方式、安全状况等情况并实行台账管理,收集、整理、汇总行业领域内排查数据,督促所有权人(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进行安全隐患整治。
(三)坚持“查改并重”原则。排查整治工作要突出重点、先急后缓、有序推进,发现问题要第一时间启动整改,并逐个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实行销号管理,特别是排查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要立即停业,综合运用加固维修、拆除重建等措施,彻底消除隐患。
三、组织机构:
组 长:南 男 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
副组长:刘吉元 区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区长
张继峰 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
吕辉强 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金 磊 区政府副区长
杨德杰 区政府副区长
朱文博 区政府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
王炟轩 区政府副区长
杨 洁 区政府副区长
张福金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朱朝峰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范明强 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王一君 区委统战部副部长
王 英 区财政局局长
李慧勇 区住建局局长
崔 晶 区司法局局长
郝丽丽 区教育局局长
吴志刚 区民政局局长
云建平 区文旅局局长
杨文波 区工信局局长
呼其图 区卫健委主任
韩 磊 区应急局局长
孟志毅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侯小平 区城管执法局局长
姜丞曜 区农科局局长
郝向东 区接诉即办中心主任
高 斌 区机关事务中心主任
赵世英 区林草分局局长
杨 峰 区自然资源局分局局长
石 爽 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董向阳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陈志永 长和廊街道党工委书记
刘殿坤 小黑河镇镇长
李俊平 昭君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马国成 鄂尔多斯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赵文刚 西菜园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正碌 石东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茂盛 大南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崔明霞 小召前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乌 拉 兴隆巷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红旺 云中路街道办事处筹备组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李慧勇同志兼任。
四、整治范围和标准
(一)排查范围。在巩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清查工作成效的基础上,聚焦建成区、城乡结合部、工业园区、学校及景区周边等区域,突出酒店、饭店、旅馆、农家乐、培训机构、养老院、小饭桌、幼儿园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同时,要对用作生产经营的临时建筑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检查。
(二)排查内容。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落实)、消防安全性(设计审查、验收、维保、使用等)等内容;重点整治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结构布局,以及违法改扩建、加高加层和地下空间开挖等问题。本次自建房(即: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的产权人自行组织建造的房屋建筑)专项排查整治,要在巩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清查工作成效的基础上,聚焦城区、农区、城乡结合部、棚户改造区、学校及旅游景区周边等人群密集区域,重点排查整治自建房存在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结构布局以及违法改扩建、加高加层和地下空间开挖等问题。
1、自住类。个人居住的自建房。
2、群租类。改变房屋结构和平面布局,把院落内房间分隔、改建成若干小间分别按间出租或按床位出租的自建房。
3、一般经营类。批发零售、生产加工、仓储物流等领域的自建房。
4、集聚经营类。餐饮服务、住宿宾馆、农贸市场、休闲娱乐等领域的自建房。
5、公共服务类。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宗教场所等领域的自建房。
6、“三合一”类。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改变使用用途的自建房。
7、工业企业类。用于生产加工、办公居住的企业自建房。
8、其他类。不具备使用功能且长期闲置的自建房;以获得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的“待拆迁房”等。
自建房安全整治专项行动要做到三个“不区分”、三个“不放过”、三个“不允许”。
三个“不区分”,即不区分城区和农村、不区分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不区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实现自建房排查统计和隐患整改全覆盖。
三个“不放过”,即排查不彻底不放过,坚决做到“不漏一房一户”;台账不准确不放过,全面详细记录自建房基本信息;整治不到位不放过,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关停的一律关停、该整治的迅速整治。
三个“不允许”,即严格整改标准,保证整改质量,不允许改而不实;以严的执法推动整治,不允许执法不严;关注自建房所有人、使用人实际生产生活状况,确保整改既有尺度、又有温度,不允许搞“运动式”“一刀切”。
五、工作分工
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排查整治任务,协同配合,确保信息互通、数据精准、形成合力。
(一)小黑河镇、各办事处职责。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部署、亲自落实,建立班子成员“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管理体系,组织社区、村三委成员成立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农村宅基地内自建房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排查整治任务,做到分工细致、责任明确、落实到人,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实落细。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要切实承担行业监管责任,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行业监管指导,负责收集、整理、汇总本行业领域排查数据,建立排查整治工作台账,指导督促各行业企业、责任主体进行安全隐患整治,按期向区自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治工作进度,并对本行业领域自建房排查整治结果负责。
1.区委统战部负责全区宗教活动场所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2.区公安分局负责全区休闲娱乐活动场所、群租居住、住宿宾馆等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负责加强特种行业许可证管理工作,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和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且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3.区教育局负责全区公办、民办(其中未经审批的民办机构由属地镇、办负责排查,教育局负责督促整改或责令关停)中小学、幼儿园及教育培训机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4.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养老服务机构、福利院等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5.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对全区违法占用耕地建设的自建房进行查处。
6.区住建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收集、汇总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整治工作数据,按期向市住建局报送数据信息;负责指导全区自建房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各镇、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
7.区农科局负责全区养殖场、饲料厂及经营性设施农业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8.区文旅局负责全区旅游景区、星级农家乐等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系市文旅局并督促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9.区工信局负责全区工业企业自建厂房及自建办公、宿舍等辅助用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10.区卫健委负责全区医疗卫生机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11.区应急局负责对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查处工作。
12.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一、二级消防安全单位自建房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安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指导辖区派出所对三级消防安全单位及群租居住、住宿宾馆等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13.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区批发零售、餐饮服务、农贸市场、食品加工、药品零售等领域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14.区林草分局负责对全区违法占用林地、草地等建设的自建房进行查处。
15.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违法改扩建、擅自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开挖等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16.区接诉即办中心负责及时受理、转办、跟踪、督办自建房安全投诉相关工作。
17.区机关事务中心负责全区用于行政办公活动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18.区司法局负责有关房屋建设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联系督促监狱、戒毒所等机构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19.区财政局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
(三)区纪委监委负责进一步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立足“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压紧压实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镇(街道)的属地责任,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在开展排查整治中作风漂浮、履职不力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以强有力的监督倒逼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有效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六、整治步骤
围绕动员部署、彻底整治、巩固提升三个环节,开展“百日攻坚”行动,落实“四查”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5月底)
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有针对性的制定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动员部署工作。
(二)“百日攻坚”阶段(2022年6月-2022年9月)
自2022年6月至2022年6月底,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专人成立专班,按照排查重点范围迅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屋,由各镇、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在充分评估基础上,全面系统排查风险隐患。2022年9月底前完成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确保危房不住人、人不进危房,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恢复使用,严守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底线。
(三)彻底整治阶段(2022年6月—2025年5月底)
以排查发现存在结构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要在2025年5月底前,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
(四)巩固提升(长期坚持)
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消除各自范围内存量自建房安全隐患的基础上,严控增量,城区内不得出现新建自建房,农村新增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3层及以上新增自建房以及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必须专业设计和施工,居民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前要取得房屋安全证明材料(由专业的房屋鉴定机构出具报告,费用由产权人或使用人自行承担)。要充分发挥社区、村委会和物业公司的前哨作用,建全常态化房屋体检制度,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要组织撤离,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性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出具虚假报告的鉴定机构要予以严厉惩戒。
七、工作流程
(一)全面自查整治。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委会发动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立即开展自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可自己排查,也可委托专业人员排查,自查有安全风险的自建房,依据风险程度,立即采取人员撤离、拆除、停用、封闭、整改加固等措施,消除隐患后方能继续使用。
(二)属地排查整治。小黑河镇和各街道办事处要制定详细的排查方案,明确排查内容、整治重点、时限要求等,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自建房,逐户逐院开展排查。聚焦重点排查范围,逐一填写自建房调查登记表,整理形成自建房基础信息、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房屋监控和督办整改进度“四个台账”。在排查过程中,要组织熟悉建筑设计、结构、规划、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家参与,积极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排查。对初判有安全隐患的,委托房屋鉴定机构进行第三方安全鉴定,按照“一房一案”的原则建立台账和整改措施,指派专人督办直到安全隐患消除。
(三)行业排查整治。各行业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就要管安全”的要求,制定本行业领域自建房排查方案,对初判有安全隐患的,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委托房屋鉴定机构进行第三方安全鉴定,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明确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确保本行业自建房排查全覆盖、整改无死角。
(四)区级督导核查。区自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督查组,对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排查整改工作进行实地核查,结果以专报形式报区委、区政府,并汇总全区范围内自建房总数、排查数、问题数、整改数等台账,实现清单闭环式管理。
八、整治措施
(一)自住类。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自住类自建房,所有权人必须按照安全鉴定报告中提出的处理建议,及时采取加固、修缮等相应的治理措施。对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确需拆除的平房,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即在本市只有一套住宅且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允许申请原址改造翻建。翻建总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原有危旧平房建筑面积,且不得影响四邻居民生活和出行的方便。原有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没有产权证记载的由属地镇、街道办事处实地测量为准。对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确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独立完成整治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区政府给予适当的整治补助资金。如房屋所有权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有阻碍行为的,属地镇、办有权指定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二)群租类。经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为A、B级的,允许继续使用,属地镇、办对房屋进行挂牌公示并做好跟踪管理。鉴定为C、D级的,属地镇、办立即责成所有权人疏散承租人,其中鉴定为C级的,属地镇、办要立即下达《房屋隐患告知书》,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根据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制定“一房一案”加固、修缮整治方案,经复核鉴定合格验收后可继续使用,在整治完成前产权人不得提供租赁服务;鉴定为D级的,属地镇、办要立即下达《危险房屋告知书》,疏散相关人员,设置警戒区域,对无法通过技术手段加固的采取拆除、翻建等措施,在整治完成前产权人不得提供租赁服务。
(三)经营类。经排查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立即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鉴定,鉴定为A、B级的,允许继续使用,由行业主管部门对房屋进行挂牌公示并做好跟踪管理。鉴定为C级的,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下达《房屋隐患告知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根据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制定“一房一案”加固、修缮整治方案,经复核鉴定合格验收后可继续使用,在整治完成前行业主管部门必须暂停其生产经营行为,撤离人员,并挂牌警示;鉴定为D级的,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下达《危险房屋告知书》,疏散相关人员,设置警戒区域,对无法通过技术手段加固的采取拆除、翻建等措施,在整治完成前行业主管部门必须暂停其生产经营行为。
(四)公共服务类。经排查初判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暂缓其使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鉴定,鉴定为A、B级的,允许继续使用,由行业主管部门对房屋进行挂牌公示并做好跟踪管理。鉴定为C、D级的,立即停止使用,制定整改方案,在整治完成前不再提供该项公共服务,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解决群众公共服务需求。
(五)“三合一”类。小黑河镇和各街道办事处要责成所有权人明确房屋使用功能,并按照其确定的使用功能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鉴定,鉴定为A、B级的,允许其按照明确的使用功能继续使用,属地镇、办对房屋进行挂牌公示并做好跟踪管理,严禁所有权人将一般住房违规改为经营用途的房屋;鉴定为C、D级的,属地立即责成其停止使用,下达《房屋隐患告知书》或《危险房屋告知书》,疏散人员,设置警戒区域,挂牌公示,制定“一房一案”整改方案,经复核鉴定合格验收后可按照确定功能继续使用,属地镇、办做好跟踪管理。
(六)工业企业类。工信局要责成责任企业进行安全鉴定,对于鉴定为A、B级的,允许其按照明确的使用功能继续使用,由责任企业组织进行房屋日常监测维护管理;鉴定为C、D级的,责成企业立即停产停用,划定警戒范围,撤离工作人员,制定专项整治措施,经复核鉴定合格验收后方可复工复产。
(七)其他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闲置、列入征拆改造等不宜进行加固或拆除的房屋,属地镇、办要采取划定危险区域进行防护、设立警示标识等安全措施。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的房屋建筑坚决予以拆除,防止事故的发生。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调度。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亲自指挥调度,组织相关人员做好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建立“每日报送、每周调度”工作机制,每日15:00前向区自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排查工作情况,由区自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区委、政府报告工作进展。
(二)加强宣传引导。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利用媒体、网络、报纸等载体,通过召开专题动员会、小广播、宣传车、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自建房排查整治相关政策,引导群众特别是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配合做好本次专项行动。
(三)加强监督检查。区委、政府督查室要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方式,对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排查整治工作专项督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区纪委要约谈相关部门、地区的主要负责人;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移交区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