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0001152802XG/2025-0014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1-07 | 公文时效 |
| 索 引 号 | 0001152802XG/2025-00140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1-07 |
| 公文时效 |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玉泉区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流程,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启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使用范围包括:需区政府提交的诉讼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其他人民法院要求区政府提交的应诉材料。
二、“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使用范围包括:区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的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三、在上述使用范围内,“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由玉泉区人民政府委托玉泉区司法局管理,并按程序审批后使用。
五、“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启用。
附件:印章(样式)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