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1152802RS/2024-0004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8-29 | 公文时效 |
索 引 号 | 0001152802RS/2024-0004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8-29 |
公文时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总额+城镇私营单位工资总额)/(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人数+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根据统计数据,我区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总额为293275061千元、城镇私营单位工资总额为45035285千元、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为2694144人、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为78444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