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1152802XG/2023-0050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5-22 | 公文时效 |
索 引 号 | 0001152802XG/2023-0050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5-22 |
公文时效 |
一、《机制》的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意见》(国办发〔2019〕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4〕27号)的相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区居家社区养老综合服务体系建设,优化供给结构,夯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企业准入退出机制,全面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需要制定本机制。
二、《机制》的主要内容
《机制》共分为5个部分、33条。
第一部分内容是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场所适用范围。
(一)开展居家、社区、机构融合发展的居家和社区养老综合服务中心;
(二)开展社区日间喘息照料服务、老年餐厅、中医蒙医理疗康复护理,以及开展助浴、助洁、助医、助行、家庭护理床位等居家上门服务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三)开展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护理、探望、助行、助购、助乐、助聊、助学、开设家庭养老床位、精神慰藉等单项或多项服务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站点;
(四)开展社区嵌入式机构养老服务的微型养老院。
第二部分内容是加强服务场所运营管理。
(一)区政府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场所供给的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管理的实施主体;
(二)区政府所供给的养老服务场所坚持以企业和社会组织经营为主;
(三)养老运营企业(养老社会组织)对政府免费提供的养老服务场所需深化改造的,需与辖区政府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费用由企业承担;
(四)养老运营企业(养老社会组织)在运营期间养老服务场所设备损坏的,要及时修缮和维护,费用由企业承担;
(五)经过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助餐服务实体单位、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社会组织依法给予税费优惠政策。
第三部分内容是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承接主体准入资质要求。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管理水平、服务经验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养老服务行业三年及以上;
(四)具有从事养老行业管理及服务业绩,承担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业绩证明;
(五)具有履行服务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专业团队,有人员名单,专业资质证明,各项管理制度;
(六)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四部分内容是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承接主体退出机制。
(一)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以各种方式记录虚假服务并以此作为政府补贴依据的;
(三)服务组织或联合其他单位向老年人推销、销售保健品的;
(四)服务组织或联合其他单位诈骗老人钱财的(包含在场所内发生诈骗事件);
(五)使用本机构自行发行卡让老人充值的;
(六)服务组织的上级单位(或母公司)开展涉嫌诈骗或非法集资活动的;
(七)将养老服务场所转租或用于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
(八)场所内无老年人档案,未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
(九)未按照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求进行养老服务备案并不予整改的;
(十)区、镇办连续三次督查养老服务场所未运营,不予整改的(正常休息需备案);
(十一)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场所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进行等级评定申报、备案,连续两年评级不合格未达到最低星级标准的;
(十二)日常督查、抽查发现问题,下达整改后未按规定及时整改的;
(十三)有其他严重违背公益性养老服务方向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部分内容是监督管理。
(一)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招商引进养老服务承接主体时应明确告知我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企业准入、退出机制;
(二)区财政局:加强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企业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运营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
(三)区应急管理局:不定期抽查并规范安全台帐档案管理;
(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为老餐厅建设标准逐项对标核查;
(五)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内设医疗机构资质,以及内设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的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是否达标。
三、《机制》的出台意义
制定《机制》,对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区居家和社区养老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为我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