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1152802SD/2024-00088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石东路街道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9-18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0001152802SD/2024-00088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石东路街道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9-18
公文时效

呼和浩特市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 2024-09-18 16:00 来源: 石东路街道

问:哪些人员可以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答: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跨统筹地区就业的;二是回户籍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问:怎么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答:线上办理方式:进入“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si.12333.gov.cn/),填写转入地,转出地等个人信息进行办理(转出地一定要填写准确);

线下办理方式:联系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人社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平台发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呼和浩特市本级办理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87号奈伦国际B904办公室。呼和浩特市本级联系电话:0471-5181308

问: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时限是怎样规定?

答:对符合条件的,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受理并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出地收到联系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出。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

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在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后的1个月内向转入地划转失业保险费用。失业保险费用划转期间,不影响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转入地经办机构不得以费用未划转到位为由,拒发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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