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1152802SD/2024-00013 | 主题分类 | 保险 |
发布机构 | 石东路街道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1-17 | 公文时效 |
索 引 号 | 0001152802SD/2024-00013 |
主题分类 | 保险 |
发布机构 | 石东路街道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1-17 |
公文时效 |
2024年1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医保、呼和浩特市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将进行调整。
(一)在职职工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度起付标准: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分别调整为500元、300元、200元。
(二)退休人员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度起付标准: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分别调整为300元、200元、50元。
(三)两级医保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封顶线未调整,仍按照在职5000元,退休6000元的标准执行。
(四)异地职工医保患者按参保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