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1152802SD/2024-00013 主题分类 保险
发布机构 石东路街道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1-17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0001152802SD/2024-00013
主题分类 保险
发布机构 石东路街道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1-17
公文时效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呼和浩特市职工医保调整普通门诊统筹起付线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1-17 16:01 来源: 石东路街道

20241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医保、呼和浩特市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将进行调整。

(一)在职职工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度起付标准: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分别调整为500元、300元、200元。

(二)退休人员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度起付标准: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分别调整为300元、200元、50元。

(三)两级医保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封顶线未调整,仍按照在职5000元,退休6000元的标准执行。

(四)异地职工医保患者按参保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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