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0001152802ZF/2025-0003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1-19 | 公文时效 |
| 索 引 号 | 0001152802ZF/2025-00032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1-19 |
| 公文时效 |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招牌的设置管理,创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优化营商环境,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户外招牌的设置和管理。各旗县参照执行。
本规范所称的户外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招牌等设施。
第三条 本规范以美化城市街景容貌为原则,以塑造良好城市形象、彰显城市特色为出发点,对户外招牌的设计、制作、设置和登记及管理提供依据和要求。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招牌设置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户外招牌的设置、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机关、市场监督、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户外招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招牌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统一规划、整洁美观、安全环保的原则,与街区文化特色相融合,与主体建筑风格相适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专项规划相关要求。
第六条 户外招牌设置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标志、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妨碍车辆等交通工具以及行人通行;
(三)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
(四)妨碍他人生产生活;
(五)在违法建(构)筑物及设施,危险建(构)筑物及设施上设置;
(六)破坏城市景观或者建(构)筑物外立面特征;
(七)损毁绿地或者影响植物生长。
第七条 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户外招牌前向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一)招牌备案信息表;
(二)招牌的设置位置、形式、材料、尺寸和结构设计图等说明文件;
(三)招牌设置和维护安全告知承诺书。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八条 建筑物外立面上设置的户外招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底层有独立出入口的办公、经营场所,招牌数量不应超过出入口个数;
(二)位于道路转角处、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可以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户外招牌或者设置转角式户外招牌;
(三)属于同一经营者的连续门面,可以在不同单元设置户外招牌;
(四)办公、经营场所在3层或10米(含10米)以下的,只能在自身沿街外立面范围内设置1块招牌。超出建筑3层或10米以上的,宜在外立面或直接在场地上集中设置,最多设置2块,且在不同方向,不能在6层或18米以上位置设置。
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无专用出入口的,如果需要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由该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设计设置方案,向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九条 在多层建筑物上设置户外招牌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建筑一层招牌设置在一层门楣的上方至二层窗台或阳台下沿,高度应小于该店面层高的三分之一,宽度不得超过该店面的沿街门面宽度;
(二)建筑二层或三层的临街商业场所的招牌,上缘不应超出上层窗台或阳台下沿线,高度应小于层面高的三分之一;
(三)建筑物外立面集中设置的招牌,面积不宜大于6层以下建筑外立面面积的30%;
(四)整幢建筑物只允许在建筑物楼体6层以下外立面设置一处字符式名称标识,须用实体字或立体发光字形式,并嵌在建筑墙面;
(五)建筑物楼顶原则上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招牌;
(六)建筑物立面有拱形构件的建筑,在其以外部分不宜设置招牌,在拱形内侧设置的平行外墙式牌匾,牌匾的上沿不得超过圆拱的下缘;
(七)建筑物有柱廊、骑楼或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时,招牌应设置在廊道的内侧。当出挑部分离地高度小于3 米时,可将牌匾设于出挑部分的外墙面上,并采用镂空的形式;
(八)建筑物有预留广告位为凸出式或凹进式时,只允许在预留广告位内设置招牌,不允许超宽超高设置;
(九)商住混合楼只允许在商业门面上设置招牌,不得在居住部分的外立墙面上设置招牌。居民楼不得设置经营性招牌。
同一栋建筑立面上相邻招牌的类型、尺寸、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整体协调。
第十条 户外招牌直接设置在场地上的,设置后单侧行人通行宽度不应小于4米,宽度小于5米的场地不应设置。
竖向招牌最大宽度不应超过1.5米,场地宽度大于(等于)5米小于(等于)10米的,不应高于3米;场地宽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0米的,不应高于5米;场地宽度大于20米的,不应高于10米。
场地宽度大于(等于)15米,小于(等于)20米的,横向招牌宽度不应超过5米,不应高于1.5米;场地宽度大于20米的,横向招牌宽度不应超过8米,不应高于2米。
第十一条 招牌的内容应健康、文明、规范,符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习惯,从事特殊商品经营的店招牌必须严格遵循有关专门性法规的规定。
户外招牌使用的名称(字号)、标识(商标、单位标志)等内容,应当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知识产权合法有效的文件核定的名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和图案、文字相符合。
对于特殊行业,如商业连锁店、加盟店、世界知名商业机构、商业老字号、银行、邮政、通信等商业机构及其各网点设置的店招牌,在不影响所在街道整体风格的情况下,可依照其固有风格统一设置。
第十二条 招牌内容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书写规范准确。鼓励使用手写体,商业老字号招牌中需设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醒目的位置配设规范汉字。
因公共服务的需要,招牌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三条 户外招牌照明的光源形式、光照强度应符合《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的规定,亮度可调节,不得影响居民生活、交通安全及周边环境。
(一)采用内置灯、背景灯等内透光形式亮化的,灯具设置应兼顾夜间的景观效果,不得使用外打灯;
(二)采用泛光照明灯外投光的,照射范围应控制在招牌表面外的溢散光不应超过20%;
(三)要有合理的照度和均匀度,要选用合适的光源光色和显色性,使光色和亮度具有相当的比例,要和周围色感环境氛围相协调,减少光污染;
(四)商业区、餐饮和娱乐区招牌的灯饰允许采用排管霓虹灯、内置LED灯等新型节能光源形式配置,做到设计新颖、动静结合,突出其特色氛围;
(五)居民小区内设置的非经营性招牌不得采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动态光源的照明方式;
(六)落地式形象标志牌应当配套内置式亮化装置;
(七)有照明设施的牌匾、霓虹灯,应当在规定的时段内开启照明设施,并保证灯光完整。
第十四条 招牌的材质应结合街区功能定位及建筑立面材质进行选择,鼓励采用轻质坚固、防腐耐用、防水防火、节能环保等新材质、新技术。
(一)全市主干道、次干道采用亚克力吸塑等材料;
(二)背街小巷采用铝塑板等材料,不得使用灯箱布、喷绘布等材料制作;
(三)历史文化街区可采用木材、石材等传统材料制作;
(四)商业街、步行街可采用亚克力吸塑、霓虹灯或闪烁光源等新型材料制作;
(五)其他区域的招牌鼓励采用新型材料制作。
第十五条 招牌的主色和建筑立面色彩进行搭配时,可采用对比色、类似色等搭配方法,塑造不同视觉感受,禁止高饱和度的色彩搭配,并符合呼和浩特市色彩专项规划。
第十六条 从事户外招牌的设计、施工安装、检测等活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地方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对设计、施工安装、检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七条 户外招牌设置人是招牌维护、管理的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招牌进行设计、施工安装和检测。设置的招牌应确保牢固安全,满足防雷、抗风、抗震的要求。对金属结构进行防腐、防锈处理。电气系统要符合防水、绝缘等要求。
设置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维护管理责任:
(一)建立户外招牌的维护管养、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制度并组织落实,做好台账记录和管理;
(二)每月组织重点隐患安全排查不少于1次,每季度组织隐患全面排查不少于1次。遇大风、大雪、雷雨等极端异常天气及时开展排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的,采取加固或者拆除、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启动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等安全防范措施。
根据实际需求,对钢结构设施或者电子显示装置,定期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不合格的,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招牌的设置人应当加强对招牌的日常维护管理,必须在每年刮风季节前应对店招牌匾设施进行自检,发现招牌出现结构性损伤、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安全和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维修、更换或者拆除。
设置人搬迁或者终止办公、生产经营的,应当自行拆除户外招牌。
所有权人与设置人不一致,且设置人未自行拆除户外招牌的,所有权人应当予以拆除。
鼓励设置人、所有权人购买公众责任险等相关责任保险,增强抵御风险、保障安全的能力。
第十八条 招牌设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市属旗县户外招牌的设置和管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或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相应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