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0001152802ZF/2025-0003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0-27 | 公文时效 |
| 索 引 号 | 0001152802ZF/2025-00034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0-27 |
| 公文时效 |
| 序号 | *主管 部门 |
*检查事项名称 | *实施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承办 机构 |
*检查 对象 |
*检查 内容 |
检查 标准 |
检查 方式 |
检查频次上限 | 专项检查计划 | 备注 |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部门 规章 |
地方性法规 | 政府 规章 | ||||||||||||
| 1 | 玉泉区城管局 | 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监督检查 |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以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 旗县级 | 玉泉区城管局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经营者 |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是否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是否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等;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 |||||
| 2 | 玉泉区城管局 | 辖区内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处置单位)清运是否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治污染环境、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的单位运输。 | 《呼和浩特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运输车辆未开启卫星定位、传感 器、监控等车载装置,未保持正常运行,未接入建筑垃圾监管信息系统的;运输车辆未统一悬挂专段牌照,车身未统一颜色,未喷有公司名称及编号标识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车辆所属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旗县级 | 玉泉区城管局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经营者 | 施工单位是否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治污染环境、是否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的单位运输。运输车辆是否开启卫星定位、传感 器、监控等车载装置,是否保持正常运行,是否接入建筑垃圾监管信息系统;运输车辆是否统一悬挂专段牌照,车身是否统一颜色,是否喷有公司名称及编号标识。 | 施工单位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治污染环境、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的单位运输。运输车辆开启卫星定位、传感 器、监控等车载装置,保持正常运行,接入建筑垃圾监管信息系统;运输车辆统一悬挂专段牌照,车身统一颜色,喷有公司名称及编号标识。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 ||||
| 3 | 玉泉区城管局 | 市区道沿以上停车场的行政监督检查 | 《呼和浩特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道路道牙以上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牙以下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及地下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 旗县级 | 玉泉区城管局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经营者 | 经营性停车场是否经过核准、是否超过核准时限经营。是否将已建成的停车场或者停车位挪作他用。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是否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指示牌、服务项目、监督电话;制定完善的停车、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规则及制度;公示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停车收费标准,并按核定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标准收费;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车位线清楚,车辆停放整齐,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配置必要的照明、消防和通讯设备;工作人员佩带明显标志;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是否将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 | 经营性停车场应当经过核准、在核准时限内经营。禁止将已建成的停车场或者停车位挪作他用。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指示牌、服务项目、监督电话;制定完善的停车、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规则及制度;公示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停车收费标准,并按核定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标准收费;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车位线清楚,车辆停放整齐,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配置必要的照明、消防和通讯设备;工作人员佩带明显标志;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禁止将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