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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1152802ZF/2026-0000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6-03-10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0001152802ZF/2026-0000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6-03-10
公文时效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6)

发布日期: 2026-03-10 09:28 来源: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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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主管
部门
*检查事项名称 *实施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承办
机构
*检查
对象
*检查
内容
检查
标准
检查
方式
检查频次上限 专项检查计划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
地方性法规 政府
规章
1 玉泉区城管局 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监督检查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以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旗县级 玉泉区城管局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经营者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是否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是否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等;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2 玉泉区城管局 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单位清运、处置是否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条第一款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治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的单位运输。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呼和浩特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向旗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运输核准后,方可进行运输。
旗县级 玉泉区城管局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经营者 建筑垃圾处置单位是否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是否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治污染环境;是否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的单位运输;是否在运输建筑垃圾时,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是否取得运输核准;是否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治污染环境;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的单位运输;在运输建筑垃圾时,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已取得运输核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3 玉泉区城管局 市区道沿以上停车场的行政监督检查



《呼和浩特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道路道牙以上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牙以下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及地下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旗县级 玉泉区城管局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经营者 经营性停车场是否经过核准、是否超过核准时限经营。是否将已建成的停车场或者停车位挪作他用。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是否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指示牌、服务项目、监督电话;制定完善的停车、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规则及制度;公示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停车收费标准,并按核定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标准收费;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车位线清楚,车辆停放整齐,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配置必要的照明、消防和通讯设备;工作人员佩戴明显标志;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是否将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 经营性停车场应当经过核准、在核准时限内经营。禁止将已建成的停车场或者停车位挪作他用。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指示牌、服务项目、监督电话;制定完善的停车、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规则及制度;公示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停车收费标准,并按核定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标准收费;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车位线清楚,车辆停放整齐,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配置必要的照明、消防和通讯设备;工作人员佩戴明显标志;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禁止将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原则上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事项或其他检查计划安排确定检查频次,如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次上限。 每年根据实际确定专项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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