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0001152802XG/2026-00086 | 主题分类 | 文秘工作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6-24 | 公文时效 |
| 索 引 号 | 0001152802XG/2026-00086 |
| 主题分类 | 文秘工作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6-24 |
| 公文时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塞上老街旅游休闲街区管理,更好保护、利用和开发景区资源,优化景区业态、功能和服务,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塞上老街旅游休闲街区(以下简称街区),是指塞上老街、大召前街、合和街、九久街、通顺大巷、玉泉井巷、月明楼巷、禾东仓巷、泰西仓巷、大召东巷、大召西巷、方寸巷、大召广场、阿拉坦汗广场、五塔寺广场、观音庙广场、席力图召广场、玉泉公园范围内的绿地、景点、林木、灯饰、广场、道路、自行车道、各类设施以及建(构)筑物等组成的区域。
街区的规划建设、商业运营、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街区内的单位、商铺和个人,以及观光旅游的市民游客,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玉泉区景区服务中心是街区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由玉泉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街区的其他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并接受玉泉区人民政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玉泉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街区文保单位、历史建筑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街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呼和浩特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产业发展、文旅布局等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街区总体规划应当与建筑物、构筑物的布局、高度、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街区总体规划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经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玉泉区景区服务中心应当根据街区发展规划和相关区域更新需要,按照城市更新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更新行动计划,实施区域更新、推动业态升级、优化空间结构、开发文化资源、塑造特色风貌。
第三章 商业运营
第六条 玉泉区景区服务中心应当根据街区发展规划,按照提升传统业态、布局新兴业态与发展壮大特色名优品牌和老字号品牌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编制街区业态指导目录。
第七条 玉泉区景区服务中心应当会同文旅、市场、城管、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街区的日常招商、业态调控、商业管理以及企业、商户入驻服务等工作,引导企业、商户按照街区发展规划、业态指导目录进行经营,优化街区的市场环境,提升业态品质和经营服务水平。
第八条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街区资源优势,推进街区的商业、旅游、历史文化传播相融合。
鼓励街区以市场为主体开展符合街区功能定位的特色市集、展览展示、文化演出等活动,打造旅游精品线路、文化体验场景,并加强与周边旅游资源、文化场所的融合互动。
第九条 玉泉区景区服务中心应当鼓励街区行业组织根据街区功能定位,制定自律规范、服务规范,建立行业信用机制,实现行业组织成员自我管理、良性竞争、共同发展。
第十条 玉泉区景区服务中心鼓励街区市场主体和行业组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智能导游导购、智能支付、线上线下联动等应用探索,打造智慧景区。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进入街区的任何单位、商铺和个人,以及观光旅游的市民游客应当爱护街区的景物、树木、植被以及各项设施,都有保护街区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文化遗产和公共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文化遗产和街区公共设施等行为。
第十二条 进入街区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或备案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破坏街区景观和各类设施,不得影响他人安全。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周围环境原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十三条 街区内从事餐饮、休闲、游乐、文化、体育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区域依法经营,遵守街区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经批准在街区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搭建舞台、展台等临时设施不得影响街区整体景观。举办活动期间,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垃圾等各类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拆除临时设施,恢复地面、景观、绿地、设施原状。对地面、树木、草坪、设施等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
举办活动应当征得玉泉区景区服务中心同意,并依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在街区内拍摄影视作品、开展网络直播应根据网络直播、网络主播、网络直播营销等法律法规要求,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玉泉区景区服务中心进行备案登记,方可实施。涉及文物影响,应当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街区按照步行街管理,禁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入,确需进入的残疾人专用车、手推儿童车以及执行公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抢险车、环卫作业车等,应当服从玉泉区景区服务中心的管理。
第十七条 街区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外立面整洁和完好,承担安全保护责任。
第十八条 单位、商铺和个人实施以下行为,应当征得玉泉区景区服务中心同意。涉及文物、消防、公安、城管、文旅等行政许可事项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征得玉泉区景区服务中心同意,经相关主管部门许可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玉泉区景区服务中心同意、主管部门批准进入或者违反以下行为,玉泉区景区服务中心及主管部门、相关管理人员将依据本办法对其进行管理或责成恢复原状:
(一)市政基础设施施工;
(二)挖掘街区及周边道路、广场;
(三)建筑物外部装饰、装修;
(四)改变公共设施风格、式样和位置;
(五)户外广告设置;
(六)占用道路和广场;
(七)从事轮滑、滑板等商业性经营(培训)活动;
(八)举办文化、体育、展览、展销、个人(团体)经营性演艺演出等活动;
(九)升放无人机、航天航空模型等民用小型航空器或升高空气球;
(十)携带蓄电池、燃油发电机、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街区;
(十一)店铺开业、文艺表演、政策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
(十二)设置经营服务摊点、张贴广告、兜售各类物品;
(十三)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十九条 街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侵占广场、设施等公共空间;
(二)违反街区规划进行建设;
(三)毁损景物、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植被;
(四)建设有损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五)机场净空保护相关禁止活动及行为;
(六)衣冠不整、躺卧、露宿、乞讨及其他影响街区观瞻、危及他人安全的活动及行为;
(七)售卖和旅游(旅拍)拉客、揽客及扰乱广场公共秩序行为;
(八)景区内开展虚假宣传及其他各类违规经营活动;
(九)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口香糖、烟头、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十)擅自在景区内搭建架空飞线,以及在建筑物、构筑物、自然景物等各类设施上点灯、乱贴乱画、摆放佛具用品;
(十一)犬只或其他具有恐吓性宠物进入街区时,须由成年人牵引或装入笼内;
( 十二)从事非法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寻衅滋事、赌博、损毁公共设施、制造噪声、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十三)重大活动、大型文旅活动、中高考以及旅游高峰期(5月1日至10月7日),禁止在街区使用大功率音响、喇叭进行广场舞、播放广告、团队直播等噪音扰民行为;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遵守街区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以及开展影响街区安全和人身安全活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街区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纪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