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惠企政策专区 >> 市级政策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呼和浩特市有效扩大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2021-2023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21 11:55   来源:玉泉区政府办   
A+ A-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持续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深化市场化改革,提升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现将《呼和浩特市有效扩大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推进落实。

附:《呼和浩特市有效扩大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

呼和浩特市有效扩大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持续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深化市场化改革,提升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稳定增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内政发[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呼和浩特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以共同打造向北开放的桥头堡为战略目标,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把握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有利时机,紧紧抓住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以及我国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的重大机遇,以建设中蒙俄经济走廊为契机,充分发挥外资在深化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高端高质高新现代产业新体系建设和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转变发展理念,加强统筹规划,突出创新驱动,持续优化外资营商环境,培育引资新动力,着力推动政策落实和外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为不断提升我市首府城市首位度助力,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充分发挥我市优质资源、优势产业、优势产品,引资、引技、引智相结合,围绕我市推进优势产业全产业链、集群化发展思路,积极引导外资投向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型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实现利用外资与产业转型有机结合,促进更多外商投资项目落地并稳定经营。到2023年,利用外资规模保持每年增长15%以上,实现我市利用外资新突破。

——稳定外商投资促进转型升级。部门联动协同推动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稳定生产经营,适时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增资扩产,加大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力度。

——建立完善重点引资项目库。建立市级及各旗县区(开发区)两级外商投资重点引资项目库。三年内全市共储备外商投资引资项目不少于150个。

——加强促进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签约落地。坚持市旗县区(开发区)多级联动、全力推进招商重点签约项目落地,三年内力促签约外商投资项目落地率达70%以上。

——提升外商投资企业服务能力。建立完善重点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制度,健全外商投资全流程服务体系,为外商投资提供一站式服务。建立投诉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并公开投诉工作规则、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时限。

三、工作举措

(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营商环境1、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准入后国民待遇的保障力度,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提升开放水平。按照负面清单有关行业开放进度,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间原则,审核登记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的注册申请、业务牌照、资质申请和建设项目备案等,确保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各旗县区、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招标投标、理制采购、国有土地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与内资企业同等享受待遇。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排在最前面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梳理筛选新拓宽外商投资领域重点项目。以开放发展理念为指导,按照新修订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相关政策法规及时修订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并加强对外资政策的宣传推介。重点跟踪在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农业等领域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和有序开放的进度,在专用车制造,新能源汽车制造,加油站建设和经营,工业设计和创意、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科技研发、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服务外包、商务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养老、教育等民生服务方面策划生成招商项目,在中外合作办学、合作开办经营性和公益性职业培训机构或培训等遴选项目,梳理筛选重点目标客商,推动项目取得实质进展。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区域经济合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

3、多途径扩大外资来源和存在形态。鼓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即外资PE,合伙制、公司制皆可)的设立,鼓励利用境外资本发展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外资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事项实行全程跟踪行政服务。支持本市内资主体通过跨国并购、境外上市等方式引进国际市场、品牌、渠道、技术专属权、管理架构、营销渠道、风险资本等高端要素。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再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经营网点、合作机构等给予积极支持。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区域经济合作局、市商务局)

4、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对外商投资企业建设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用途的,在不改变土地和厂房用途的前提下,做好按幢、层为基本功能单元进行分割登记和转让的程序服务。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5、全面清理地方性度。法规规章。全面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向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做好解读和培训工作,全面清理涉及外资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推动废止或修订与国家对外开放发展要求不符的法规或条款。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进一步梳理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从涉企收费目录清单中取消,及时向外贸公布。加强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6、持续推进外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抓好“放管服”改革,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推进行政服务环节并联办理。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开办和注销程序,全面推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由备案制改为登记注册制,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间的原则,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全面实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上登记注册。实行外国投资政府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信息报送制度,公开报送报告的内容、范围和具体流程,加强部门信息共享,为报送投资信息报送提供便利。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商务局)

7、深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金制度。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

8、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建立外商投资服务清单制度,涉及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应公开审批办理材料、流程、条件、时限,严禁擅自增加审核要求、严禁超时限办理、严禁违规干预外商投资自主权。健全重大外资项目推进机制,强化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和重大项目的联系服务。充分运用产业用地政策,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用地需求保障工作,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法治化社会者或,提高外商通关便利化,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服务。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自然资源局、赛罕海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9、保障境外投资者利润自由汇出。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在我市依法取得的利润、股息等收益,在弥补以往年度的亏损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利润汇出应予以保证,允许其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出。

(责任单位:中国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

10、深化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快建立部门间信息互通和共享机制,为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提供便利。加快推进外商投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完善我市网上政务服务及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一张网”的建设和应用,强化涉及外商投资企业信息的归集共享,实现全市跨层级、跨部门间涉及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数据无障碍传输和实时交换。推进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与海关、税务、外汇等相关管理部门在我市分支机构开展协查反馈、联合监管等方面的全方位合作,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体系。

(责任单位: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赛罕海关)

11、建立、完善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协调完善外商企业投诉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主动上门、“一对一”对接,贴心服务,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运转,协助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依法依规协调解决境外投资者有关问题,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信息交流工作。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和联络员制度,加强“呼和浩特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服务功能,推进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落实工作。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贸促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12、推进外资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总部和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允许外资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促进资金双向流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便利化水平。

(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外事办)

13、完善企业外债管理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管理,鼓励企业改进企业外汇管理,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融资能力和便利度。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外债项目跟踪服务,建立发债企业台账统计制度,强化对发债企业的监测和管理,加强风险防控,防范市场性风险。改进企业外汇管理,及时对外债资金汇划、结汇及使用等业务所涉行为主体进行政策指导,保证各项政策有力、有序、有效运行。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市商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

14、加大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秘密、专利技术、商业标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遵循由投资各方议定,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技术转让。针对网络侵权盗版、侵犯专利权、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强化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加大对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加强与外资商标管理重点企业的联系,建立完善联手打假和定期沟通等机制。支持在呼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取得的发明、发现和其他科技成果,参与国家和自治区及我市各类奖项评审。充分发挥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举报投诉服务热线作用,发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在发现、防范和打击侵权假冒行为中的重要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科技局、市贸促会)

15、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研发中心运营。依法落实简化具备条件的研发中心研发用样本样品、试剂等进口手续,促进外资研发投入。

(责任单位:赛罕海关)

(三)优化外商投资导向,切实改善营商环境

16、鼓励支持外资深入参与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产业转型升级与制造业优化升级高质量发展。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智能制造、高端装备制造、绿色制造、现代制造高端产业链和集群等,鼓励投资食品加工、新能源、生物科技、新型化工、光伏材料等优势产业,支持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与健康、新材料、节能环保、未来通信高端器件、石墨烯、工业设计、生命健康、高端医学诊疗器械、合成生物研究等新型产业。对已出台的促进工业企业、服务贸易、加工贸易等领域创新发展,扶持跨境电子商务、大数据等产业发展相关的政策措施,平等向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开放落实。(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区域经济合作局)

17、鼓励支持外资融入我市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深化服务业对外开放,鼓励外资参与我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及服务业新业态发展建设。支持在云计算服务、文化旅游服务、金融商务、研发中心、健康养老、现代物流等具备跨区域辐射能力的区域性服务中心建设,鼓励国外电商企业在我市建设仓储基地,积极支持引导外资生产企业搭建线上销售平台,打造特色化电子商务品牌。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外商参与改善提升“两港三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改造升级快递电商产业园,升级完善天津无水港功能,扩大通关业务范围,推动耘智大数据、智慧物流、快递跨境货物集散中心等项目建设,支持外商建设城乡快递配送网点。鼓励外资参与我市总部基地建设、支持企业管理总部、物流总部、资金结算总部等落户我市。鼓励支持外资投资影视、动漫、文化创意等文化产业与大数据、文体赛事等新产业、新业态,推动目标客商项目落地。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区域经济合作局)

18、鼓励支持外资参与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燃气、供热等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支持政策同等适用外资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鼓励境外资本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营,支持外资在轨道交通、市政公用、保障性住房等重点领域推行的政府和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平等竞争参与。支持外资参与城镇污水和再生水处理、煤改气和煤改电等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区域经济合作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9、鼓励支持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承担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帮助符合申报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符合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在呼内资企业享受同等申报权利。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认定成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对入驻创新创业基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新创办外商投资企业的支持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

20、鼓励外资协作融入参与“一带一路”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推动商贸物流国际化发展。加强与中俄、中蒙及周边国家建交纪念相关活动交流,双向协作积极吸引企业参加东盟、中蒙俄等各类国际博览会。重点加强与天津等沿海港口、满洲里等沿边口岸合作,使呼和浩特成为各类企业立足国内、开辟俄蒙及欧洲市场的主要投资地和国际物流基地。依托空港(白塔)和铁路(沙良)物流园区和出口加工区,加快大型物流节点通关、商检、保税等功能配套和电子口岸建设,提高国际货物的中转服务能力,发展适应国际中转、采购、配送和转口贸易业务要求的国际物流。把握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契机,持续举办“草原丝绸之路交流合作国际论坛”,继续做好中国蒙古国博览会,积极策划承办中蒙俄经济论坛、北亚经济论坛、中蒙俄商品博览会、北亚商品博览会等一批展会。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区域经济合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贸促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21、鼓励外资参与呼包鄂乌区域性协作项目建设。积极引进外资促进呼包鄂乌经济深度合作,推动建设区域性国际物流中心、区域性国际会展城市中心、区域性金融交易结算中心等建设。加大引进外资物流项目,重点引进境外高端品牌代理企业设立国内分销总部、仓储分拨中心,引进国外大型贸易公司或子公司。吸引外资金融企业和总部企业进入呼包鄂乌协同发展区域,发展能源金融、推动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创新发展。鼓励外资积极入园进驻呼和浩特新机场空港物流园。吸引外资参与呼包鄂及乌兰察布商旅文会融合发展的超级商圈建设,引进境外实体连锁门店,丰富消费品种。鼓励外资投资建设文体活动场馆、艺术展馆和博物馆,参与大型涉外文体活动。积极引进国外品牌赛事,引进国际知名足球俱乐部建立合作训练机制,促进足球训练等体育产业发展。支持境外企业参与我市大型商展活动、组织专业性论坛和开展各类商贸旅游活动,鼓励外商投资会展相关基础设施。充分利用中蒙博览会永久性国际会展中心会展资源,推动会展业国际化,提升国际美食博览会、国际汽车展、绿色农畜产品博览会、内蒙古国际马文化博览会等展会水平。深化与港澳、津沪等地区举办的会展业合作,引进培育会展龙头企业,培育高层次、国际性展览品牌。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区域经济合作局、市文旅广电局、市体育局、市贸促会)

22、鼓励外资参与我市金融业发展。推动吸引外商投资银行等金融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金融业发展的意见》有关政策,对新设或新迁入的外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有贡献的外资金融机构给予表彰或一次性奖励;继续做好与域外银行的沟通对接,着力在软硬件建设、引进政策、跟踪服务上做好文章,力争引进更多股份制银行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积极扩大外商投资领域,鼓励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机构等外资进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市区域经济合作局)

(四)加强投资促进,提升引资质量和水平

23、加强外商投资促进服务。编制市区(旗、县)两级招商引资年度计划。市级层面重点围绕产业关键链条、关键技术、关键环节确定外资招商领域,重点引进产业链、价值链上的高端项目,聚焦重点行业、园区、项目,统筹指导各区产业定位布局。旗县区、开发区瞄准目标企业精准发力,引导项目落地。各地区要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措施,对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就业贡献大的外资项目予以支持,从项目洽谈到项目开工全环节跟踪服务。对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按对全市权重贡献、引进项目质量给予相应加分奖励。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实行“一业一策”“一企一策”。

(责任单位:市区域经济合作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等)

24、积极规划建设重点引资平台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推进引资引智引技工作有机联动,建立目标引进人才库、目标引进企业库、目标引进研究机构库、目标引进技术库,从全产业链视角组织招商,四库同步,协同工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科技城等工业园区要在科技创新、生态环保、公共服务等领域积极规划建设重点引资平台基础设施,包装、策划一批重大项目,筛选一批具有引领性、可操作性,特别是产业链长、关联度强、产业集群度高的项目,不断改善招商环境,承接高水平外资制造业转移。

(责任单位:市区域经济合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25、加强招商工作统筹协调,加大国际招商工作力度。创新招商方式,通过境内外推介会、博览会、国际展会等平台开展招商合作推介,努力寻找合作商机。利用境外商协会、驻华机构、经济顾问、招商大使等第三方资源,加大境内外招商投资促进活动举办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外资招商项目履约率。围绕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上率先突破,采取专项招商、以商招商、定向招商、网上招商等方式,等外商投资企业落地。

(责任单位:市区域经济合作局、市外事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贸促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创新整合,提升承接平台载体能力

26、进一步整合空间资源调整产业园区布局。不断完善吸引外资入驻呼和浩特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综合条件,进一步整合空间资源,加强对各类开发区的统筹规划,促进产业集聚和用地集约,持续培育新动能,不断调整产业园区功能布局,促进主导产业向园区集中、承接产业向园区转移、关联产业在园区配套,增强园区对呼和浩特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效的辐射带动功能,形成吸引外资入园进驻的新格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27、推进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增强产业配套服务能力。继续发挥经济技术开发区吸引外资主力军作用,坚持改革创新,强化精简高效的管理特色,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制定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方案,争取进行申报扩区、调区,拓展发展空间,科学高效有序开发建设。在沙尔沁工业园探索建设吸引外商投资企业集中入住的区中园,完善提升园区配套电力等基础设施,提升营商环境、政策保障等综合条件,聚焦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打造一批高新技术项目,并推动形成产业集群,促进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开发区管理制度和政策体系,进一步增强开发区功能优势,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形成可持续竞争力。探索引进生产服务型外商投资企业,争取国家试点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项目境内外维修业务以及其他相关业务,促进加工贸易向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延伸。

(责任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区域经济合作局、市贸促会)

28、构建和林格尔新区吸引外资新平台建设。加大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力度,按时限及时修订和完善《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出台政策实施细则。积极吸引外资投向核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等产业。借助打造教育小镇、数聚小镇、金融小镇、智能制造产业园等平台建设,设立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和新兴服务业产业区中园,探索建设外商投资绿色能源产业区中园。

(责任单位: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区域经济合作局、市贸促会)

29、推进整合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资平台建设。以金山国家高新高新技术区为引领主体,加大科技投入,探索金融引资新模式,积极吸引境外资本参与设立基金和子基金。

(责任单位: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0、积极推进京蒙协作承接产业园建设。借力呼和浩特市打造成为京津冀拓展区的核心区和北京非首都功能契机,积极寻找外资可参与的与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产业转移与合作的交汇点和结合点,鼓励外资参与形成与北京疏解产业共同形成的区中园、园中园等多种模式的合作,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文化创意等产业,现代物流、打造先进制造业产业转移承接区。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呼和浩特市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产业转移的有关政策措施。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区域经济合作局、市贸促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31、提升综合保税区品牌产品代工园建设能力。发挥呼和浩特市生产加工成本低的优势,以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为载体,积极引进国外知名品牌产品生产企业的加工制造环节进驻发展,打造北方品牌产品代工基地。打通联系国际市场战略通道,融入全球贸易物流网络,深化与“”沿线国家贸易和产业合作,提升贸易规模和产业能级着力引进外资电商企业的生产加工环节进驻发展,打造北方电商产品加工基地。鼓励外商在我市综合保税区内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检测和全球维修业务,开展进出口检验认证服务、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国际服务外包业务。鼓励外资以星辰物流园为载体,建设电商产品加工园。

(责任单位:呼和浩特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区域经济合作局、市贸促会)

(六)拓宽利用渠道,切实用好境内外各类优惠资金

32、积极鼓励和支持上市融资。鼓励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以及进行股权融资。鼓励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等。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积极筹划好利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融资,包装策划符合产业发展实际的引资平台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将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融资需求积极申报自治区试点发展的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3、鼓励设立产业发展基金。鼓励外商资本与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重点支持现代煤化工、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制药等优势产业,支持以大数据、智慧城市为核心的信息产业、现代物流业、文化旅游、航空产业、绿色农产品加工业等产业项目和国家级高科技孵化项目。引导基金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吸引外资以有限合伙形式参与设立子基金,投向促进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推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及技术创新的项目。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原则上不参与子基金的投资活动。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4、鼓励加大吸收国际长期低息优惠贷款力度。加强与驻华经贸办事机构的交往以及各类国际或区域性金融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建立畅通的联络与对话机制。注重借鉴国际先进管理技术和理念,推进一批具有体制机制创新和示范带动效果明显的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互联互通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利用吸收国际长期低息优惠贷款。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

35、支持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和企业境外发债。拓宽企业境外融资渠道,充分利用境外资金市场低成本资金,支持各类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用于国际先进技术、设备引进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支持企业境外发债,募集境外低成本资金,在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便利资金回流和结汇使用,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和企业“走出去”战略实施。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

(七)推动政策落实,进一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36、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承诺。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保持外资政策稳定性连续性。各地区要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加强跟踪问效。各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对与企业已依法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签订合同未兑现部分按期进行兑现,对未兑现政策加大兑现力度,确保依法依规全部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区域经济合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37、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境外投资者扩大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专项政策培训宣传和申报引导,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我市投资,高效执行和积极落实外资鼓励项目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和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抵扣增值税政策,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等优惠政策。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对我市居民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给予税收支持。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38、加强工业用地政策落实和保障。积极落实国家关于工业用地政策,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和土地利用计划管控,在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外商投资企业工业用地需求,对外商投资企业工业用地给予计划保障。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市、旗县区优先给予安排落实用地。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国家级开发区利用外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优先保障,做到应保尽保。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39、积极落实国家实施土地出让价格优惠和弹性出让方式供地政策。对投资强度大、亩产税收高、用地集约节约、发展前景好的项目,优先保障其增资扩产用地并享受优惠地价。对外商投资产业执行与国内企业投资项目同等的用地政策和用地支持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的国家工业用地最低标准政策执行。积极落实对有弹性用地出让需求的工业企业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八)完善人才引进制度,便利外国人才出入境

40、落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积极引进“高精尖缺”外国人才,为外国高端人才来我市工作、创新创业开辟“绿色通道”。健全海外人才来我市工作管理制度,建立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的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实现工作许可、签证与居留有机衔接,为引进的海外人才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并协助办理其外国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相关签证及居留许可手续。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外办)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市利用外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重大问题的研究调度,成立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统筹推进利用引资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引资动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策。负责处理由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提交的涉及部门和行业过多、需要召开协调会议加以解决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制订解决争议的政策原则。

(二)抓好日常服务和工作监督

市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研究制定配套措施,积极与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对口衔接,建立与驻华机构、商协会、咨询公司、中介组织等的沟通交流机制,及时收集信息,对接投资合作意向和经贸往来需求,实现精准招商。各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区特点,实施清单管理,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通力合作,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大胆实践,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利用外资宣传推介方案,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国内外各类媒体,开设专版专栏,制作专题节目,广泛宣传、准确解读本市扩大开放利用外资的政策和优势,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吸引外商来呼投资发展。


附件:

《呼和浩特市有效扩大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pdf.pdf


版权所有: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蒙ICP备 1100251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40001

蒙公网安备15010402000369号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19号

邮编:010030  

联系电话:0471-4938562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呼和浩特市有效扩大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2021-2023年)》的通知

信息来源:玉泉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2-09-21 11:55:00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持续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深化市场化改革,提升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现将《呼和浩特市有效扩大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推进落实。

附:《呼和浩特市有效扩大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

呼和浩特市有效扩大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持续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深化市场化改革,提升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稳定增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内政发[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呼和浩特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以共同打造向北开放的桥头堡为战略目标,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把握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有利时机,紧紧抓住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以及我国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的重大机遇,以建设中蒙俄经济走廊为契机,充分发挥外资在深化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高端高质高新现代产业新体系建设和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转变发展理念,加强统筹规划,突出创新驱动,持续优化外资营商环境,培育引资新动力,着力推动政策落实和外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为不断提升我市首府城市首位度助力,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充分发挥我市优质资源、优势产业、优势产品,引资、引技、引智相结合,围绕我市推进优势产业全产业链、集群化发展思路,积极引导外资投向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型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实现利用外资与产业转型有机结合,促进更多外商投资项目落地并稳定经营。到2023年,利用外资规模保持每年增长15%以上,实现我市利用外资新突破。

——稳定外商投资促进转型升级。部门联动协同推动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稳定生产经营,适时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增资扩产,加大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力度。

——建立完善重点引资项目库。建立市级及各旗县区(开发区)两级外商投资重点引资项目库。三年内全市共储备外商投资引资项目不少于150个。

——加强促进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签约落地。坚持市旗县区(开发区)多级联动、全力推进招商重点签约项目落地,三年内力促签约外商投资项目落地率达70%以上。

——提升外商投资企业服务能力。建立完善重点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制度,健全外商投资全流程服务体系,为外商投资提供一站式服务。建立投诉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并公开投诉工作规则、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时限。

三、工作举措

(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营商环境1、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准入后国民待遇的保障力度,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提升开放水平。按照负面清单有关行业开放进度,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间原则,审核登记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的注册申请、业务牌照、资质申请和建设项目备案等,确保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各旗县区、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招标投标、理制采购、国有土地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与内资企业同等享受待遇。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排在最前面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梳理筛选新拓宽外商投资领域重点项目。以开放发展理念为指导,按照新修订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相关政策法规及时修订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并加强对外资政策的宣传推介。重点跟踪在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农业等领域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和有序开放的进度,在专用车制造,新能源汽车制造,加油站建设和经营,工业设计和创意、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科技研发、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服务外包、商务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养老、教育等民生服务方面策划生成招商项目,在中外合作办学、合作开办经营性和公益性职业培训机构或培训等遴选项目,梳理筛选重点目标客商,推动项目取得实质进展。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区域经济合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

3、多途径扩大外资来源和存在形态。鼓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即外资PE,合伙制、公司制皆可)的设立,鼓励利用境外资本发展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外资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事项实行全程跟踪行政服务。支持本市内资主体通过跨国并购、境外上市等方式引进国际市场、品牌、渠道、技术专属权、管理架构、营销渠道、风险资本等高端要素。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再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经营网点、合作机构等给予积极支持。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区域经济合作局、市商务局)

4、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对外商投资企业建设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用途的,在不改变土地和厂房用途的前提下,做好按幢、层为基本功能单元进行分割登记和转让的程序服务。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5、全面清理地方性度。法规规章。全面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向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做好解读和培训工作,全面清理涉及外资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推动废止或修订与国家对外开放发展要求不符的法规或条款。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进一步梳理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从涉企收费目录清单中取消,及时向外贸公布。加强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6、持续推进外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抓好“放管服”改革,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推进行政服务环节并联办理。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开办和注销程序,全面推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由备案制改为登记注册制,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间的原则,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全面实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上登记注册。实行外国投资政府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信息报送制度,公开报送报告的内容、范围和具体流程,加强部门信息共享,为报送投资信息报送提供便利。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商务局)

7、深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金制度。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

8、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建立外商投资服务清单制度,涉及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应公开审批办理材料、流程、条件、时限,严禁擅自增加审核要求、严禁超时限办理、严禁违规干预外商投资自主权。健全重大外资项目推进机制,强化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和重大项目的联系服务。充分运用产业用地政策,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用地需求保障工作,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法治化社会者或,提高外商通关便利化,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服务。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自然资源局、赛罕海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9、保障境外投资者利润自由汇出。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在我市依法取得的利润、股息等收益,在弥补以往年度的亏损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利润汇出应予以保证,允许其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出。

(责任单位:中国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

10、深化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快建立部门间信息互通和共享机制,为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提供便利。加快推进外商投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完善我市网上政务服务及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一张网”的建设和应用,强化涉及外商投资企业信息的归集共享,实现全市跨层级、跨部门间涉及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数据无障碍传输和实时交换。推进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与海关、税务、外汇等相关管理部门在我市分支机构开展协查反馈、联合监管等方面的全方位合作,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体系。

(责任单位: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赛罕海关)

11、建立、完善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协调完善外商企业投诉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主动上门、“一对一”对接,贴心服务,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运转,协助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依法依规协调解决境外投资者有关问题,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信息交流工作。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和联络员制度,加强“呼和浩特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服务功能,推进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落实工作。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贸促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12、推进外资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总部和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允许外资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促进资金双向流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便利化水平。

(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外事办)

13、完善企业外债管理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管理,鼓励企业改进企业外汇管理,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融资能力和便利度。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外债项目跟踪服务,建立发债企业台账统计制度,强化对发债企业的监测和管理,加强风险防控,防范市场性风险。改进企业外汇管理,及时对外债资金汇划、结汇及使用等业务所涉行为主体进行政策指导,保证各项政策有力、有序、有效运行。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市商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

14、加大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秘密、专利技术、商业标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遵循由投资各方议定,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技术转让。针对网络侵权盗版、侵犯专利权、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强化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加大对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加强与外资商标管理重点企业的联系,建立完善联手打假和定期沟通等机制。支持在呼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取得的发明、发现和其他科技成果,参与国家和自治区及我市各类奖项评审。充分发挥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举报投诉服务热线作用,发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在发现、防范和打击侵权假冒行为中的重要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科技局、市贸促会)

15、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研发中心运营。依法落实简化具备条件的研发中心研发用样本样品、试剂等进口手续,促进外资研发投入。

(责任单位:赛罕海关)

(三)优化外商投资导向,切实改善营商环境

16、鼓励支持外资深入参与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产业转型升级与制造业优化升级高质量发展。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智能制造、高端装备制造、绿色制造、现代制造高端产业链和集群等,鼓励投资食品加工、新能源、生物科技、新型化工、光伏材料等优势产业,支持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与健康、新材料、节能环保、未来通信高端器件、石墨烯、工业设计、生命健康、高端医学诊疗器械、合成生物研究等新型产业。对已出台的促进工业企业、服务贸易、加工贸易等领域创新发展,扶持跨境电子商务、大数据等产业发展相关的政策措施,平等向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开放落实。(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区域经济合作局)

17、鼓励支持外资融入我市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深化服务业对外开放,鼓励外资参与我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及服务业新业态发展建设。支持在云计算服务、文化旅游服务、金融商务、研发中心、健康养老、现代物流等具备跨区域辐射能力的区域性服务中心建设,鼓励国外电商企业在我市建设仓储基地,积极支持引导外资生产企业搭建线上销售平台,打造特色化电子商务品牌。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外商参与改善提升“两港三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改造升级快递电商产业园,升级完善天津无水港功能,扩大通关业务范围,推动耘智大数据、智慧物流、快递跨境货物集散中心等项目建设,支持外商建设城乡快递配送网点。鼓励外资参与我市总部基地建设、支持企业管理总部、物流总部、资金结算总部等落户我市。鼓励支持外资投资影视、动漫、文化创意等文化产业与大数据、文体赛事等新产业、新业态,推动目标客商项目落地。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区域经济合作局)

18、鼓励支持外资参与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燃气、供热等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支持政策同等适用外资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鼓励境外资本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营,支持外资在轨道交通、市政公用、保障性住房等重点领域推行的政府和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平等竞争参与。支持外资参与城镇污水和再生水处理、煤改气和煤改电等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区域经济合作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9、鼓励支持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承担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帮助符合申报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符合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在呼内资企业享受同等申报权利。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认定成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对入驻创新创业基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新创办外商投资企业的支持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

20、鼓励外资协作融入参与“一带一路”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推动商贸物流国际化发展。加强与中俄、中蒙及周边国家建交纪念相关活动交流,双向协作积极吸引企业参加东盟、中蒙俄等各类国际博览会。重点加强与天津等沿海港口、满洲里等沿边口岸合作,使呼和浩特成为各类企业立足国内、开辟俄蒙及欧洲市场的主要投资地和国际物流基地。依托空港(白塔)和铁路(沙良)物流园区和出口加工区,加快大型物流节点通关、商检、保税等功能配套和电子口岸建设,提高国际货物的中转服务能力,发展适应国际中转、采购、配送和转口贸易业务要求的国际物流。把握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契机,持续举办“草原丝绸之路交流合作国际论坛”,继续做好中国蒙古国博览会,积极策划承办中蒙俄经济论坛、北亚经济论坛、中蒙俄商品博览会、北亚商品博览会等一批展会。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区域经济合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贸促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21、鼓励外资参与呼包鄂乌区域性协作项目建设。积极引进外资促进呼包鄂乌经济深度合作,推动建设区域性国际物流中心、区域性国际会展城市中心、区域性金融交易结算中心等建设。加大引进外资物流项目,重点引进境外高端品牌代理企业设立国内分销总部、仓储分拨中心,引进国外大型贸易公司或子公司。吸引外资金融企业和总部企业进入呼包鄂乌协同发展区域,发展能源金融、推动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创新发展。鼓励外资积极入园进驻呼和浩特新机场空港物流园。吸引外资参与呼包鄂及乌兰察布商旅文会融合发展的超级商圈建设,引进境外实体连锁门店,丰富消费品种。鼓励外资投资建设文体活动场馆、艺术展馆和博物馆,参与大型涉外文体活动。积极引进国外品牌赛事,引进国际知名足球俱乐部建立合作训练机制,促进足球训练等体育产业发展。支持境外企业参与我市大型商展活动、组织专业性论坛和开展各类商贸旅游活动,鼓励外商投资会展相关基础设施。充分利用中蒙博览会永久性国际会展中心会展资源,推动会展业国际化,提升国际美食博览会、国际汽车展、绿色农畜产品博览会、内蒙古国际马文化博览会等展会水平。深化与港澳、津沪等地区举办的会展业合作,引进培育会展龙头企业,培育高层次、国际性展览品牌。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区域经济合作局、市文旅广电局、市体育局、市贸促会)

22、鼓励外资参与我市金融业发展。推动吸引外商投资银行等金融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金融业发展的意见》有关政策,对新设或新迁入的外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有贡献的外资金融机构给予表彰或一次性奖励;继续做好与域外银行的沟通对接,着力在软硬件建设、引进政策、跟踪服务上做好文章,力争引进更多股份制银行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积极扩大外商投资领域,鼓励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机构等外资进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市区域经济合作局)

(四)加强投资促进,提升引资质量和水平

23、加强外商投资促进服务。编制市区(旗、县)两级招商引资年度计划。市级层面重点围绕产业关键链条、关键技术、关键环节确定外资招商领域,重点引进产业链、价值链上的高端项目,聚焦重点行业、园区、项目,统筹指导各区产业定位布局。旗县区、开发区瞄准目标企业精准发力,引导项目落地。各地区要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措施,对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就业贡献大的外资项目予以支持,从项目洽谈到项目开工全环节跟踪服务。对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按对全市权重贡献、引进项目质量给予相应加分奖励。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实行“一业一策”“一企一策”。

(责任单位:市区域经济合作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等)

24、积极规划建设重点引资平台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推进引资引智引技工作有机联动,建立目标引进人才库、目标引进企业库、目标引进研究机构库、目标引进技术库,从全产业链视角组织招商,四库同步,协同工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科技城等工业园区要在科技创新、生态环保、公共服务等领域积极规划建设重点引资平台基础设施,包装、策划一批重大项目,筛选一批具有引领性、可操作性,特别是产业链长、关联度强、产业集群度高的项目,不断改善招商环境,承接高水平外资制造业转移。

(责任单位:市区域经济合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25、加强招商工作统筹协调,加大国际招商工作力度。创新招商方式,通过境内外推介会、博览会、国际展会等平台开展招商合作推介,努力寻找合作商机。利用境外商协会、驻华机构、经济顾问、招商大使等第三方资源,加大境内外招商投资促进活动举办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外资招商项目履约率。围绕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上率先突破,采取专项招商、以商招商、定向招商、网上招商等方式,等外商投资企业落地。

(责任单位:市区域经济合作局、市外事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贸促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创新整合,提升承接平台载体能力

26、进一步整合空间资源调整产业园区布局。不断完善吸引外资入驻呼和浩特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综合条件,进一步整合空间资源,加强对各类开发区的统筹规划,促进产业集聚和用地集约,持续培育新动能,不断调整产业园区功能布局,促进主导产业向园区集中、承接产业向园区转移、关联产业在园区配套,增强园区对呼和浩特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效的辐射带动功能,形成吸引外资入园进驻的新格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27、推进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增强产业配套服务能力。继续发挥经济技术开发区吸引外资主力军作用,坚持改革创新,强化精简高效的管理特色,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制定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方案,争取进行申报扩区、调区,拓展发展空间,科学高效有序开发建设。在沙尔沁工业园探索建设吸引外商投资企业集中入住的区中园,完善提升园区配套电力等基础设施,提升营商环境、政策保障等综合条件,聚焦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打造一批高新技术项目,并推动形成产业集群,促进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开发区管理制度和政策体系,进一步增强开发区功能优势,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形成可持续竞争力。探索引进生产服务型外商投资企业,争取国家试点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项目境内外维修业务以及其他相关业务,促进加工贸易向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延伸。

(责任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区域经济合作局、市贸促会)

28、构建和林格尔新区吸引外资新平台建设。加大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力度,按时限及时修订和完善《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出台政策实施细则。积极吸引外资投向核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等产业。借助打造教育小镇、数聚小镇、金融小镇、智能制造产业园等平台建设,设立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和新兴服务业产业区中园,探索建设外商投资绿色能源产业区中园。

(责任单位: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区域经济合作局、市贸促会)

29、推进整合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资平台建设。以金山国家高新高新技术区为引领主体,加大科技投入,探索金融引资新模式,积极吸引境外资本参与设立基金和子基金。

(责任单位: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0、积极推进京蒙协作承接产业园建设。借力呼和浩特市打造成为京津冀拓展区的核心区和北京非首都功能契机,积极寻找外资可参与的与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产业转移与合作的交汇点和结合点,鼓励外资参与形成与北京疏解产业共同形成的区中园、园中园等多种模式的合作,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文化创意等产业,现代物流、打造先进制造业产业转移承接区。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呼和浩特市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产业转移的有关政策措施。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区域经济合作局、市贸促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31、提升综合保税区品牌产品代工园建设能力。发挥呼和浩特市生产加工成本低的优势,以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为载体,积极引进国外知名品牌产品生产企业的加工制造环节进驻发展,打造北方品牌产品代工基地。打通联系国际市场战略通道,融入全球贸易物流网络,深化与“”沿线国家贸易和产业合作,提升贸易规模和产业能级着力引进外资电商企业的生产加工环节进驻发展,打造北方电商产品加工基地。鼓励外商在我市综合保税区内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检测和全球维修业务,开展进出口检验认证服务、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国际服务外包业务。鼓励外资以星辰物流园为载体,建设电商产品加工园。

(责任单位:呼和浩特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区域经济合作局、市贸促会)

(六)拓宽利用渠道,切实用好境内外各类优惠资金

32、积极鼓励和支持上市融资。鼓励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以及进行股权融资。鼓励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等。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积极筹划好利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融资,包装策划符合产业发展实际的引资平台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将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融资需求积极申报自治区试点发展的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3、鼓励设立产业发展基金。鼓励外商资本与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重点支持现代煤化工、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制药等优势产业,支持以大数据、智慧城市为核心的信息产业、现代物流业、文化旅游、航空产业、绿色农产品加工业等产业项目和国家级高科技孵化项目。引导基金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吸引外资以有限合伙形式参与设立子基金,投向促进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推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及技术创新的项目。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原则上不参与子基金的投资活动。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4、鼓励加大吸收国际长期低息优惠贷款力度。加强与驻华经贸办事机构的交往以及各类国际或区域性金融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建立畅通的联络与对话机制。注重借鉴国际先进管理技术和理念,推进一批具有体制机制创新和示范带动效果明显的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互联互通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利用吸收国际长期低息优惠贷款。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

35、支持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和企业境外发债。拓宽企业境外融资渠道,充分利用境外资金市场低成本资金,支持各类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用于国际先进技术、设备引进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支持企业境外发债,募集境外低成本资金,在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便利资金回流和结汇使用,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和企业“走出去”战略实施。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

(七)推动政策落实,进一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36、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承诺。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保持外资政策稳定性连续性。各地区要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加强跟踪问效。各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对与企业已依法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签订合同未兑现部分按期进行兑现,对未兑现政策加大兑现力度,确保依法依规全部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区域经济合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37、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境外投资者扩大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专项政策培训宣传和申报引导,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我市投资,高效执行和积极落实外资鼓励项目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和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抵扣增值税政策,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等优惠政策。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对我市居民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给予税收支持。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38、加强工业用地政策落实和保障。积极落实国家关于工业用地政策,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和土地利用计划管控,在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外商投资企业工业用地需求,对外商投资企业工业用地给予计划保障。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市、旗县区优先给予安排落实用地。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国家级开发区利用外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优先保障,做到应保尽保。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39、积极落实国家实施土地出让价格优惠和弹性出让方式供地政策。对投资强度大、亩产税收高、用地集约节约、发展前景好的项目,优先保障其增资扩产用地并享受优惠地价。对外商投资产业执行与国内企业投资项目同等的用地政策和用地支持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的国家工业用地最低标准政策执行。积极落实对有弹性用地出让需求的工业企业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八)完善人才引进制度,便利外国人才出入境

40、落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积极引进“高精尖缺”外国人才,为外国高端人才来我市工作、创新创业开辟“绿色通道”。健全海外人才来我市工作管理制度,建立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的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实现工作许可、签证与居留有机衔接,为引进的海外人才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并协助办理其外国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相关签证及居留许可手续。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外办)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市利用外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重大问题的研究调度,成立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统筹推进利用引资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引资动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策。负责处理由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提交的涉及部门和行业过多、需要召开协调会议加以解决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制订解决争议的政策原则。

(二)抓好日常服务和工作监督

市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研究制定配套措施,积极与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对口衔接,建立与驻华机构、商协会、咨询公司、中介组织等的沟通交流机制,及时收集信息,对接投资合作意向和经贸往来需求,实现精准招商。各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区特点,实施清单管理,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通力合作,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大胆实践,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利用外资宣传推介方案,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国内外各类媒体,开设专版专栏,制作专题节目,广泛宣传、准确解读本市扩大开放利用外资的政策和优势,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吸引外商来呼投资发展。


附件:

《呼和浩特市有效扩大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pdf.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