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3日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办法
为切实提高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质量和效能,进一步创新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首府公共文化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次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逐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我市发展实际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机制,为全市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文化获得感与满意度。
一、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一)明晰采购责任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二)择优遴选承接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承接主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
(三)科学界定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化艺术创作、表演及交流合作、群众文化活动服务、文物和文化保护服务、融媒体宣传服务、非遗文化传承服务等。
(四)动态调整指导性目录。文化旅游广电部门参照《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呼财综〔2022〕31号)“文化公共服务”下的三级目录,制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对公共文化指导性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各旗县区政府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状况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在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对具体购买服务进行细化,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的事项,不得公开购买。
(五)完善购买机制。要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评价、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
一是购买方式。结合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内容、特点和实际,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承担的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分析,明确财政预算安排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具体实施项目。购买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形式: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方式。
二是购买程序。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环节的规范化购买流程。
三是服务标准。根据所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特点,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
四是检查验收。购买主体负责对服务提供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应结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及专家学者等意见进行综合评估。检查结果作为项目付款的重要依据。
五是动态调整。在购买服务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项目、价格等实施动态管理。根据项目实施和社会反馈等情况,对所实施的项目予以调整;建立购买价格或财政补贴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和质量,合理确定价格,避免获取暴利,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六)提供资金保障。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遵循“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原则,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既有部门预算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七)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管理,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全流程管理,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社会和舆论监督。文化旅游广电、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资金的监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监督。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原则签订合同,严格遵照合同约定,避免出现行政干预行为。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行为。
(八)强化绩效评价。健全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建立长效跟踪机制。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侧重服务对象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评价。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营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良好环境
(一)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组织保障。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是民生保障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关乎我市文化事业发展及群众文化权益的保障,同时也是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文化行业管理模式的关键举措。各部门要提高思想站位,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文旅广电、财政等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各界协同参与的工作格局,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开展。
(二)健全联动机制,强化协同推进。全市范围内建立常态化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文旅广电、财政主管部门加强常态化会商研判,密切工作联动、统筹整合各类文化资源。针对政府购买服务推进过程中的重点事项、难点问题协同研判处置,及时排查化解工作堵点,统筹有序推动全市公共文化购买服务落地见效。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依托各类线上线下宣传媒介,全方位普及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政策内涵、实施举措及办事流程。精准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强化正向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切,充分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积极性,营造全民支持、广泛参与的良好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四)严守监管底线,规范行业秩序。建立健全承接主体信用管理档案,实行全过程信用监管。针对服务承接过程中出现的资质不符、偏离公益服务宗旨、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从严处置;对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主体,依法依规计入信用档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17〕32号)同时废止。
附件: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附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文化艺术创作、表演及交流服务
(一)公益性文化产品(含舞台艺术作品、广播影视作品、出版物、数字文化产品、广告等)的创作、制作、译制、编印与传播。
(二)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产品的购买、创作与传播。
(三)其他公益性文化产品的购买、创作与传播。
二、群众文化活动服务
(一)公益性主题晚会、节庆晚会的组织与承办。
(二)公益性文艺(含戏曲)演出和基层惠民演出的组织与承办。
(三)公益性文化艺术展览、展示、论坛及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四)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含全民阅读等)的组织与承办。
(五)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六)面向特殊群体文体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七)其他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八)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运营和管理。
(九)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等运营和管理。
(十)公共剧场(剧院)等运营和管理。
(十一)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十二)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维护。
(十三)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十四)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十五)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十六)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十七)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十八)民办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十九)其他民办文化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三、文物和文化保护服务
(一)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二)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三)其他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19号
邮编:010030
联系电话:0471-4938562
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3日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办法
为切实提高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质量和效能,进一步创新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首府公共文化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次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逐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我市发展实际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机制,为全市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文化获得感与满意度。
一、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一)明晰采购责任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二)择优遴选承接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承接主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
(三)科学界定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化艺术创作、表演及交流合作、群众文化活动服务、文物和文化保护服务、融媒体宣传服务、非遗文化传承服务等。
(四)动态调整指导性目录。文化旅游广电部门参照《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呼财综〔2022〕31号)“文化公共服务”下的三级目录,制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对公共文化指导性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各旗县区政府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状况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在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对具体购买服务进行细化,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的事项,不得公开购买。
(五)完善购买机制。要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评价、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
一是购买方式。结合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内容、特点和实际,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承担的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分析,明确财政预算安排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具体实施项目。购买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形式: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方式。
二是购买程序。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环节的规范化购买流程。
三是服务标准。根据所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特点,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
四是检查验收。购买主体负责对服务提供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应结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及专家学者等意见进行综合评估。检查结果作为项目付款的重要依据。
五是动态调整。在购买服务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项目、价格等实施动态管理。根据项目实施和社会反馈等情况,对所实施的项目予以调整;建立购买价格或财政补贴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和质量,合理确定价格,避免获取暴利,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六)提供资金保障。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遵循“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原则,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既有部门预算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七)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管理,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全流程管理,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社会和舆论监督。文化旅游广电、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资金的监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监督。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原则签订合同,严格遵照合同约定,避免出现行政干预行为。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行为。
(八)强化绩效评价。健全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建立长效跟踪机制。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侧重服务对象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评价。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营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良好环境
(一)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组织保障。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是民生保障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关乎我市文化事业发展及群众文化权益的保障,同时也是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文化行业管理模式的关键举措。各部门要提高思想站位,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文旅广电、财政等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各界协同参与的工作格局,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开展。
(二)健全联动机制,强化协同推进。全市范围内建立常态化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文旅广电、财政主管部门加强常态化会商研判,密切工作联动、统筹整合各类文化资源。针对政府购买服务推进过程中的重点事项、难点问题协同研判处置,及时排查化解工作堵点,统筹有序推动全市公共文化购买服务落地见效。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依托各类线上线下宣传媒介,全方位普及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政策内涵、实施举措及办事流程。精准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强化正向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切,充分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积极性,营造全民支持、广泛参与的良好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四)严守监管底线,规范行业秩序。建立健全承接主体信用管理档案,实行全过程信用监管。针对服务承接过程中出现的资质不符、偏离公益服务宗旨、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从严处置;对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主体,依法依规计入信用档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17〕32号)同时废止。
附件: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附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文化艺术创作、表演及交流服务
(一)公益性文化产品(含舞台艺术作品、广播影视作品、出版物、数字文化产品、广告等)的创作、制作、译制、编印与传播。
(二)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产品的购买、创作与传播。
(三)其他公益性文化产品的购买、创作与传播。
二、群众文化活动服务
(一)公益性主题晚会、节庆晚会的组织与承办。
(二)公益性文艺(含戏曲)演出和基层惠民演出的组织与承办。
(三)公益性文化艺术展览、展示、论坛及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四)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含全民阅读等)的组织与承办。
(五)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六)面向特殊群体文体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七)其他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八)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运营和管理。
(九)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等运营和管理。
(十)公共剧场(剧院)等运营和管理。
(十一)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十二)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维护。
(十三)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十四)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十五)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十六)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十七)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十八)民办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十九)其他民办文化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三、文物和文化保护服务
(一)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二)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三)其他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