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泉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玉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22 10:10   来源: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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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各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24年10月22日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重点实施项目管理(以下简称“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完善重点实施项目监督约束机制,保障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成效。根据《国家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商务厅 乡村振兴局关于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内财贸〔2022〕396号)《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财政厅 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商流通字〔2022〕619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财政厅 农牧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申报工作的通知》(内商流通字〔2024〕715号)要求,结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实际情况,制定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通过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中央专项资金引导建设的重点项目。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由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商务局牵头,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财政局、农牧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县域商业项目,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县域商业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遴选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需经过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商务局、财政局、农牧局遴选,同时上报“内蒙古自治区级项目库”系统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 通过遴选的重点支持项目,商务局需进行公示。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制定联席会议机制,履行统筹项目管理职责。健全项目管理机制,建立项目领导小组,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不定期召开项目推进会,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保障项目按期高质量完成。

第八条 采取不定期现场督察+材料审查的方式开展项目管理。

第九条 对项目开展中存在进度严重滞后、发现问题突出的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积极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及管理。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重点项目实施到期后,由区县域商业领导小组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待全部项目验收完成后向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商务局、农牧局提交县域商业整体项目验收请示,由主管单位组织开展验收。

第十二条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项目验收报告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成效、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资金支付流程、资产管理情况、项目管理情况、项目问题、整改结果等内容。

第五章  项目清单管理及入库企业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储备一批、成熟一批、支持一批”的原则,征集一批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县域建设行动重点项目,并将重点项目录入“内蒙古自治区级项目库”系统。

第十四条 针对已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级项目库”系统的企业,如在当年度发生重大违法或因企业自身原因产生重大负面舆论影响的,及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并协调主管部门将企业从“内蒙古自治区级项目库”系统中剔除。

第十五条 对已入库的项目需进行变更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报备申请进行调换。

第十六条 对已完成申报且获批的子项目清单,需进行微调的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领导小组批准后,向自治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未按照本办法执行导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出现进度滞后等一般问题的,由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专项领导小组下令整改并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专项领导小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资金,暂停其申报资格,将项目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相关信息在“信用内蒙古”网站公开,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评估督导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送项目实施情况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中,对本办法涉及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新修订印发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专项领导小组共同执行,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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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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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0-22 1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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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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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2日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重点实施项目管理(以下简称“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完善重点实施项目监督约束机制,保障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成效。根据《国家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商务厅 乡村振兴局关于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内财贸〔2022〕396号)《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财政厅 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商流通字〔2022〕619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财政厅 农牧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申报工作的通知》(内商流通字〔2024〕715号)要求,结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实际情况,制定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通过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中央专项资金引导建设的重点项目。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由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商务局牵头,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财政局、农牧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县域商业项目,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县域商业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遴选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需经过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商务局、财政局、农牧局遴选,同时上报“内蒙古自治区级项目库”系统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 通过遴选的重点支持项目,商务局需进行公示。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制定联席会议机制,履行统筹项目管理职责。健全项目管理机制,建立项目领导小组,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不定期召开项目推进会,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保障项目按期高质量完成。

第八条 采取不定期现场督察+材料审查的方式开展项目管理。

第九条 对项目开展中存在进度严重滞后、发现问题突出的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积极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及管理。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重点项目实施到期后,由区县域商业领导小组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待全部项目验收完成后向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商务局、农牧局提交县域商业整体项目验收请示,由主管单位组织开展验收。

第十二条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项目验收报告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成效、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资金支付流程、资产管理情况、项目管理情况、项目问题、整改结果等内容。

第五章  项目清单管理及入库企业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储备一批、成熟一批、支持一批”的原则,征集一批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县域建设行动重点项目,并将重点项目录入“内蒙古自治区级项目库”系统。

第十四条 针对已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级项目库”系统的企业,如在当年度发生重大违法或因企业自身原因产生重大负面舆论影响的,及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并协调主管部门将企业从“内蒙古自治区级项目库”系统中剔除。

第十五条 对已入库的项目需进行变更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报备申请进行调换。

第十六条 对已完成申报且获批的子项目清单,需进行微调的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领导小组批准后,向自治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未按照本办法执行导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出现进度滞后等一般问题的,由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专项领导小组下令整改并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专项领导小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资金,暂停其申报资格,将项目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相关信息在“信用内蒙古”网站公开,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评估督导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送项目实施情况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中,对本办法涉及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新修订印发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专项领导小组共同执行,共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