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泉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玉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县域商业 “试点县”绩效与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22 14:25   来源: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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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各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县域商业“试点县”绩效与验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24年10月22日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县域商业“试点县”绩效与验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依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商务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财政局、农牧局协助配合执行;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安排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呼和浩特市财政局下达的用于支持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专项资金;项目是指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商务局、财政局、农牧局遴选,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认可,经自治区商务、财政、农牧厅备案纳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建设重点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2024—2025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期间。“试点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从评为“试点县”重点项目当年起,到下一年度的12月底。

第二章 绩效评价

第四条 “试点县”建设工作绩效评价的开展。区商务局牵头负责,组织财政局、农牧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于2025年10月开展对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县域商业“试点县”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绩效评价的开展。区商务局牵头负责,组织财政局、农牧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于2025年10月开展对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县域商业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试点县绩效评价标准。试点县绩效评价指标根据《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创建方案》目标要求、重点任务、重点项目,以及商务部、财政部、商务厅、财政厅等相关要求制定,重点评价。

第七条 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标准。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依据企业上报最终版的《重点项目申请表》中的总体绩效、建设内容、相关要求进行制定,重点评价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等。

第八条 绩效结果应用。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上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县域商业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针对“试点县”建设工作与“重点项目”实施存在问题下达整改文件,并约定整改期限,对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上报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征求处理意见。

第三章 重点项目验收

第九条 项目验收。重点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后,由实施企业向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商务局提交验收申请,商务局联合财政、农牧局赴项目现场开展验收工作。

第十条 企业验收提请材料。企业提请验收材料包含,项目立项、项目入库(商务厅)、项目建设方案、项目预算、项目完工决算、支出发票、支付凭证等。

第十一条 验收结果应用。验收结果需区商务、财政、乡村振兴联合确认后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县域商业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在区人民政府网站专栏进行公示并提请呼和浩特市商务局、财政局、农牧局复核验收结果。经公示无异议且盟市复核结束后,由区商务局商请财政局进行专项资金拨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区商务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在下发绩效工作与验收工作通知中应明确绩效评价标准与验收标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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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县域商业 “试点县”绩效与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4-10-22 14:25:00

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各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县域商业“试点县”绩效与验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24年10月22日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县域商业“试点县”绩效与验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依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商务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财政局、农牧局协助配合执行;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安排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呼和浩特市财政局下达的用于支持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专项资金;项目是指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商务局、财政局、农牧局遴选,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认可,经自治区商务、财政、农牧厅备案纳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建设重点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2024—2025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期间。“试点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从评为“试点县”重点项目当年起,到下一年度的12月底。

第二章 绩效评价

第四条 “试点县”建设工作绩效评价的开展。区商务局牵头负责,组织财政局、农牧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于2025年10月开展对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县域商业“试点县”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绩效评价的开展。区商务局牵头负责,组织财政局、农牧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于2025年10月开展对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县域商业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试点县绩效评价标准。试点县绩效评价指标根据《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创建方案》目标要求、重点任务、重点项目,以及商务部、财政部、商务厅、财政厅等相关要求制定,重点评价。

第七条 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标准。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依据企业上报最终版的《重点项目申请表》中的总体绩效、建设内容、相关要求进行制定,重点评价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等。

第八条 绩效结果应用。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上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县域商业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针对“试点县”建设工作与“重点项目”实施存在问题下达整改文件,并约定整改期限,对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上报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征求处理意见。

第三章 重点项目验收

第九条 项目验收。重点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后,由实施企业向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商务局提交验收申请,商务局联合财政、农牧局赴项目现场开展验收工作。

第十条 企业验收提请材料。企业提请验收材料包含,项目立项、项目入库(商务厅)、项目建设方案、项目预算、项目完工决算、支出发票、支付凭证等。

第十一条 验收结果应用。验收结果需区商务、财政、乡村振兴联合确认后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县域商业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在区人民政府网站专栏进行公示并提请呼和浩特市商务局、财政局、农牧局复核验收结果。经公示无异议且盟市复核结束后,由区商务局商请财政局进行专项资金拨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区商务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在下发绩效工作与验收工作通知中应明确绩效评价标准与验收标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