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符合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条件的,按照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程序申报出生登记。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申报出生登记,父母民族成份不一致的,按照《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父母双方共同签署《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并予以准确登记民族。办理出生登记时如一方不能到场的,需签署委托书,委托另一方代为办理新生儿民族确认登记手续;父母一方亡故或者失踪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公民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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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符合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条件的,按照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程序申报出生登记。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申报出生登记,父母民族成份不一致的,按照《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父母双方共同签署《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并予以准确登记民族。办理出生登记时如一方不能到场的,需签署委托书,委托另一方代为办理新生儿民族确认登记手续;父母一方亡故或者失踪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公民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