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1152802SF/2024-00034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构:司法局 | |
成文日期:2024-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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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构:司法局 |
成文日期:2024-10-14 |
来 源:司法局
第一条 为推进玉泉区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法律服务市场氛围,根据市区两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文件,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信用主体(以下称“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信用分级分类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区司法局以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信息为基础,对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进行信用分类等级评定,根据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的监管措施。
区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由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依职责具体负责落实。
第五条 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分级分类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归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监测、鼓励修复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信用分级分类评价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1、诚信执业、规范执业,自觉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情况;
2、日常监督检查、抽查等行政监管情况;
3、投诉、举报等社会监督情况;
4、受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表彰奖励或处罚的情况;
5、其他能够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内容。
第七条 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分级分类评价的数据基础是区司法局在履行职务、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产生或者获取的可以用识别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八条 区司法局以自然年度为信用周期,对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进行信用动态评价。一个信用周期的基准分为100分,根据周期内的信用情况进行加(减)分。信用周期结束后恢复为基准分,进行下一周期信用评价。具体评价指标、评分标准按《区法律服务行业信用评分标准(试行)》执行(详见附件)。
第九条 法律服务行业的信用等级分为四级:A(信用状况优秀)、B(信用状况良好)、C(信用状况一般)、D(信用状况较差)四级,也可细化为(如A+,A,A-)。
信用分类评价基础分为100分。
信用分类评价得分在100分(含)以上的,认定为A级,表示该法律服务机构或执业人员信用合规程度高,最近1年内无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受到政府或其他组织的奖励表彰,或在政府监管部门常规监管评价中获得较高等级。
信用分类评价得分为90分(含)-100分的,认定为B级, 表示该法律服务机构或执业人员信用合规程度较高,最近1年内无不良信用行为记录。
信用分类评价得分在80分(含)-90分的,认定为C级, 表示该法律服务机构或执业人员信用合规程度较低,存在较高的违规风险,最近1年内发生少量一般失信行为。
信用分类评价得分在70(含)-80分的,认定为D级,表示该法律服务机构或执业人员信用合规程度低,违规风险高,最近1年内存在较多一般失信行为或发生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区司法局按照守信便利、失信严管原则,对不同信用分类等级的市场主体实施差别化的服务和管理。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简化监管流程,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减低随机抽查频率。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检查督导。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依法从严管理,提醒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约谈负责人,督促严格自律、诚信执业。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以下约束措施: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
2、不作为评先评优、相关人才库、专家库、专业机构库、行业协会班子及其工作机构委员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 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分类等级实行动态调整分类结果一年更新一次。区司法局于每年10-11月份归集法律服务行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评定结果通过司法行政机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司法局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区司法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及时反馈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