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1152802XZ/2023-00069 | 主题分类 | 机关事务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4-17 | 公文时效 |
索 引 号 | 0001152802XZ/2023-00069 |
主题分类 | 机关事务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4-17 |
公文时效 |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安排部署,稳步提升玉泉区基层治理、城乡社区建设能力和水平高质量发展,全面对标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员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全面提升首府城市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制度的通知》(呼党发〔2023〕2号)要求,结合玉泉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强街道统筹协调功能
(一)严格落实《呼和浩特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构建党委领导、党政统筹、多元共治、简约高效的街道管理体制。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小黑河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
1.工作要求
牵头单位职责: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区民政局负责定期开展关于《呼和浩特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的学习培训,依据《呼和浩特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指导小黑河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落实具体工作。
责任单位职责:小黑河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要深入学习《呼和浩特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并严格贯彻落实。
2.完成时限:年内完成,持续推进
二、优化调整区划设置
(二)科学稳妥推进街道行政区划变更调整。以尊重历史形成的老街道和重点商业区街道现状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人口、面积超大的街道进行适当拆分,对人口、面积较小的街道进行合并,按照法定程序,报请上级批准后,增设新的街道,暂不具备条件的,先行设立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过渡,实行扁平化管理。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属各相关部委办局、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
1.工作进展情况
我区调整方案于2023年2月报市政府,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了社会公众征求意见、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程序。2023年3月23日由市民政局提交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并通过了《玉泉区部分镇街道行政区划变更方案》,目前待呼和浩特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区政府审批。
2.工作要求
牵头单位职责:区民政局负责整理归档区划调整相关请示、批复、图纸等各项基础档案材料并撰写汇报材料。
责任单位职责:各责任单位负责按照玉泉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区第九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等会议精神按时完成区划调整及相关业务移交工作,整理归档涉移交工作各项基础档案,严格落实过渡期内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
完成时限:2023年11月30日
(三)加强社区优化调整。按照规模适中、人口适度、管理便利的原则,对现有社区数量和范围进行科学调整。社区居委会管辖范围按照常住户1000户至3000户左右的标准设置,对常住户超过4000户、且社区管理负荷过重的社区,原则上进行拆分,对常住户小于1000户且有条件与周边社区合并的,原则上进行合并。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
1.工作进展情况
截止目前,我区共有75个社区,其中2022年新增了12个社区,目前未备案,分别是昭君路街道10个社区,西菜园街道2个社区。按照1000户至3000户左右设置社区,对超过4000户且社区管理负荷过重的社区进行拆分的原则,2023年我区拟在已有75个社区的基础上再增加9个社区,撤并1个社区,目前新增、撤并社区方案已提请区常务会审议。
2.工作要求
牵头单位职责:区民政局负责整理归档社区优化调整相关请示、批复、图纸等各项基础档案材料,并撰写汇报材料。
责任单位职责:各责任单位负责按照玉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镇社区设立、优化社区布局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社区成立、调整等工作。按照社区成立、调整等批复意见,按时限要求完成社区阵地建设、人员配备、业务移交等工作;整理归档新增、撤并社区工作所涉各项基础档案。
3.完成时限:2023年5月31日
三、依法确定社区公共事项
(四)各单位、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和社区依法自治相结合,切实理顺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的职责事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要严格实行社区公共事项准入制度,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市民政局相关要求,申请准入的单位或组织直接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并附准入依据,待市民政局征求街道(镇)、社区意见,经市城市基层党建与治理(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原则上每年公布1次正负面清单事项。社区准入公共事项应明确授权内容、对象、权限、时限、工作经费、人员等,同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因工作需要长期进入社区居委会的事项,准入单位应负责其工作人员的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短期和临时进入社区居委会的,由准入单位确定派出工作人员或根据工作需要下拨工作经费交由社区居委会承办,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完成,工作经费应在工作进入的同时下拨到位。经审核准入的社区工作事项,已完成或需提前退出的,按实际时间自行完结(准入流程详见图1:社区公共事项准入流程图)。
严格社区印章管理使用,印章主要用于出具居住方面的证明,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和超出社区职责范围的证明,相关部门一律不得要求社区出具。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属各相关部委办局、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
1.工作要求
牵头单位职责:
(1)按时印发《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不应由社区承担的工作事项清单(第一批)》《社区公共事项申请准入社区审批表》(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5)。
(2)全面梳理汇总各镇办报送的目前社区履行的职责事项清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并函告相关部门尽快收回不应由社区承担的工作事项职责。
(3)不定期调查社区公共事项准入制执行情况。
(4)印发《不应由社区出具的证明事项清单》《出具社区证明事项申请表》。
(5)梳理汇总小黑河镇及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报送的目前社区出具的证明事项并函告相关部门尽快收回不应由社区出具证明的事项。
责任单位工作职责:
(1)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负责一是汇总社区正在履行的职责事项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对照《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不应由社区承担的工作事项清单(第一批)》梳理汇总不应由社区承担的工作事项清单及下达部门等数据信息并填报《社区居委会承担社区公共事项调查表》(附件7),按时报送区民政局(纸质版和电子版),并及时告知社区不再承担不应由社区承担的工作事项。二是汇总社区目前出具的所有证明材料、涉及事项名称及证明索要单位名称,对照《不应由社区出具的证明事项清单》梳理出社区不应出具的证明事项及证明索要单位名称,填报《社区居委会不应出具证明事项调查表》(附件8),并按时报送区民政局(纸质版和电子版)。告知社区不应再出具相关证明。对于群众前来办理不应由社区出具的证明事项时,各社区应采取柔性处理措施处置,有效避免负面舆情,如确需社区出具的,社区做好相关记录并存档,并请索要证明单位填写《出具社区证明事项申请表》(附件6)一并存档。
(2)区属各相关部委办局严格执行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员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全面提升首府城市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制度》(呼党发〔2023〕2号)相关要求,执行社区公共事项准入制度,对照《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不应由社区承担的工作事项清单(第一批)》(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5)依规向市民政局申请准入。社区准入公共事项应明确授权内容、对象、权限、时限、工作经费、人员等,同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不得将社区作为行政执法、房屋征收、拆临拆违、招商引资、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尽快收回不应由社区出具证明的事项。
.
完成时限:2023年4月30日
四、深化社区减负
(五)除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明确要求外,社区办公场所对外只悬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牌子,其他牌子和组织机构一律取消,可以委托和指导成立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社区社会组织、企业等承接相关业务,不得要求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担任组织负责人。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属各相关部委办局、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
1.工作要求
牵头单位职责:区民政局负责梳理汇总社区外挂不符合规定的牌子种类、数量并通知该单位限期摘牌,对拒不执行的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责任单位职责:
(1)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负责梳理汇总除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牌子及党中央、自治区党委明确要求外所有社区外挂牌子名称、数量及挂牌机构填报《社区居委会阵地现存挂牌统计表》(附件9)并报送区民政局(纸质版和电子版),并告知社区及时摘牌。
(2)区属各相关部委办局负责及时摘取外挂在社区的不符合规定的所有牌子,除党中央、自治区党委明确要求外,不得要求社区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挂名称牌子。
2.完成时限:2023年4月20日
(六)全面整合清理社区需要填报的各类台账和报表,实现综合采集,多方利用。未经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不得要求社区填报表格、上报材料,不得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单独制作专项档案、展板、标语、宣传画册。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属各相关部委办局、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
1.工作要求
牵头单位职责:区民政局负责向各委办局、小黑河镇及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征集社区需要填制的各类表格、台账等样表及数据更新频次,研究汇制出“一套表”,征询各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后印发执行。
责任单位职责:
(1)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负责抽样统计1—2个社区填报的所有报表和台账样表,标明索要报表、台账部门名称及数据更新频次,填报《社区居委会填报台账和报表统计表》(附件11)报送区民政局(纸质版和电子版)。根据区民政局设计的“一套表”,组织社区按规定频次填报。
(2)区属各相关部委办局整理汇总需要社区填报的报表和台账样表及数据更新频次,填报《社区居委会填报台账和报表统计表》(附件11)报送区民政局(纸质版和电子版),综合运用“一套表”数据功能开展本单位工作;原则上不得要求社区另行填报表格、上报材料,不得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单独制作专项档案、展板、标语、宣传画册。不得要求社区居委会建立职能部门业务台账,对于社区依法承担、协助完成的工作确需保留记录的,要统筹整合建立电子台账。
2.完成时限:2023年4月30日
(七)严格控制社区参与的考核评比活动,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无实际意义的一律取消。新增考核评比项目,除按规定明确要求开展的之外,一律不得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属各相关部委办局、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
1.工作要求
牵头单位职责:区民政局负责汇总没有明确规定要求开展的各项社区评比达标创建活动情形,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后,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责任单位职责:
(1)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负责统计目前社区参与的考核评比活动、相关文件要求及组织部门,填报《社区居委会现开展考核评比工作统计表》(附件10),并报区民政局(纸质版和电子版)。
(2)区属各相关部委办局负责全面梳理现有涉及社区的各类考核评比活动,除按规定明确要求开展的之外,不得强制要求社区参加各类评比达标创建等活动。
2.完成时限:2023年4月30日
(八)统筹规划涉及社区的各类督查检查,实施计划清单管理,严控总量和频次。除党中央、自治区党委有明确规定外,不得层层要求社区签订各类责任状或对社区实施“一票否决”。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属各相关部委办局、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
1.工作要求
牵头单位职责:区民政局负责一是严格按照中共玉泉区委办公室、玉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照玉泉区2023年督查检查考核计划收集汇总各委办局、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在规定范围内需要社区参加的各类督查检查,形成《玉泉区督查检查社区任务清单》(附件13)备案。二是向区属各相关部委办局征集按照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规定,需要社区签订责任状种类或情形,整理并印发社区签订责任状正面清单,清单应动态更新并适时发布。
责任单位职责:各责任单位负责一是严格按照中共玉泉区委办公室、玉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2023年度督查检查工作,不得任意对社区开展未列入玉泉区2023年督查检查考核计划范围的任何督查检查;梳理汇总在规定范围内本部门年度需要社区参加的各类督查检查清单,填报《玉泉区督查检查社区任务清单》(附件13)并报区民政局备案(纸质版和电子版),取消不必要的督查检查,减轻社区负担。二是严格按照规定不得层层要求社区签订各类责任状或对社区实施“一票否决”。建立动态报备机制,依据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的相关规定适时更新需要社区签订责任状种类或情形,填报《社区居委会签订责任状统计表》(附件14)并向区民政局报备。
2.完成时限:年内完成,持续推进
(九)严格执行城市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规划,优化以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布局。明确街道社区办公、服务、活动、应急等功能设施(用房)面积标准,街道党群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社区党群服务中心面积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新建和改造住宅小区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配建社区服务用房。城市改造腾退空间优先用于补充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民生活条件。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 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分局;责任单位: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
1.工作要求
牵头单位职责:区民政局负责监督检查不达标社区达标情况,调研新建社区办公用房情况。
责任单位职责: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负责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改造不达标社区,确保新增社区办公用房、人员配备符合相关规定。
2.完成时限:年内完成,持续推进
五、健全“五社联动”工作机制
(十)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激励政策,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
1.工作要求
牵头单位职责:区民政局负责制定“五社联动”实施计划,依法依规与承接机构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加强对承接机构的资金监管和服务监督,监督指导承接机构按标准配备社工;及时将试点实施计划、政府购买协议和驻站社工配备方案等进行备案管理;对“五社联动”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责任单位职责: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等必要的硬件条件并协助开展服务活动。
2.完成时限:年内完成,持续推进
(十一)全面推进街道(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党组织健全、管理规范、有专业社工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社区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打造社区社会组织品牌。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
1.工作要求
牵头单位职责:区民政局负责制定全区社工总站及各社工站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和配套工作方案,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引入第三方机构,具体负责社工总站及各社工站点项目的组织实施。同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建立日常监测、台账记录、定期考评和第三方评估机制,督促镇、街道为社工站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施设备;依法依规与承接机构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加强对承接机构的资金监管和服务监管,监督指导承接机构配齐社工并备案,督促承接机构与驻站社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月发放薪酬并缴纳社会保险、加强人事档案管理。结合实际,针对镇、街道社工站职责任务、运行机制、管理制度等内容进行规范。管理全区社工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责任单位职责: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负责按照《〈呼和浩特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民政发〔2021〕167号)要求,依托党群服务中心或其他现有的服务设施建设社工站,为社工站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负责社工站党建和行政管理工作,对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监督管理;督促、指导辖区内的城乡社区配合承接主体开展服务,协调解决承接主体在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每月向区民政局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完成时限:年内完成,持续推进
(十二)加大支持保障力度,积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助力和谐社区建设。发展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培养社区社会组织骨干人才,增强社会工作的发展活力。(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
1.工作要求
牵头单位职责:区民政局负责结合群众多样化需求,培育孵化社区社会组织、培训社区社会组织骨干人才,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开展自助互助服务。探索出台考核社区社会组织奖励惩罚机制并加以落实。
责任单位职责: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负责征询群众多样化需求,形成清单报区民政局,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场地。对有意愿参与社区社会工作人员进行摸底登记备案,根据其服务特点并结合群众需求,逐步壮大社区社会组织力量。
2.完成时限:年内完成,持续推进
(十三)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大力培育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健全志愿服务供需对接、组织、激励、保障等机制,构建参与广泛、形式多样、成效明显的常态化志愿服务体系。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
1.工作要求
牵头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新时代文明实践站中心、区民政局负责结合“五社联动”机制,充分挖掘社会志愿服务组织力量,根据社会群众多样化需求,健全志愿服务供需对接、组织、激励、保障等机制,同时谋划出台我区培育社会组织机制。
责任单位职责: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负责为志愿服务队伍、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场地并协助开展服务活动。
2.完成时限:年内完成,持续推进
(十四)积极链接社会各方慈善资源,探索建立社区慈善救助基金和社区服务专项基金,形成困难群众与社会慈善资源对接机制和慈善资源共募共用共享机制,为创新社区治理提供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区民政局、红十字会;责任单位: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
2.工作要求
牵头单位职责:区民政局、红十字会负责链接社会各方慈善资源,确定社会低保户、五保户及贫困边缘人群等困难群众基础数据,结合掌握的社会慈善资源,建立帮扶对接机制、慈善资源共募共用共享机制,以及动态调整机制、帮扶效果考核机制等,充分发挥社会慈善资源对困难群众的慈善救助作用。
责任单位职责: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负责准确掌握本辖区低保户、五保户及贫困边缘人群等困难群众基础数据,协助社会慈善资源对困难群众实施慈善救助活动。
2.完成时限:年内完成,持续推进
六、引导居民群众参与自治
(十五)进一步健全完善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联席会议协商议事制度,聚焦群众关心的民生实事和重要事项,定期开展民主协商和决策,拓宽基层各类群体有序参与基层治理渠道,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基层公共事务。严格执行“三务公开”、民主评议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建立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联系群众机制,全面推行首问负责、民情日记、常态化走访等制度,及时响应居民诉求。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
1.工作要求
牵头单位职责:区民政局负责定期对村(居)务公开情况开展督查指导,切实保障群众对“三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责任单位职责:
(1)区纪委监委负责全面加强对各责任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2)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负责进一步完善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联席会议协商议事制度,聚焦群众关心的民生实事和重要事项,定期开展民主协商和决策,拓宽基层各类群体有序参与基层治理渠道,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基层公共事务。严格执行“三务公开”、民主评议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建立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联系群众机制,全面推行首问负责、民情日记、常态化走访等制度,及时响应居民诉求。
2.完成时限:年内完成,持续推进
七、加强基层治理队伍建设
(十六)按照社区规模、人口数量和管辖面积,通过选任、公开招聘、依规转入等方式,合理配备社区工作者,并根据人员流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补充,确保社区工作者队伍保持合理规模。通过公开招聘方式纳入的,要结合社区工作实际,合理设定年龄、学历等招聘条件,确保进入人员能够保持稳定。推进编制资源向街道(镇)倾斜,充实社区工作人员力量。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区委编办、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
1.工作要求
牵头单位职责:区民政局负责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及上级单位相关要求对市招社区工作者合理配备至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及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并及时调整补充。
责任单位职责:
(1)区人社局、 区委编办负责编制事业编制人员招聘计划,整理规范用人单位申报的拟招聘岗位条件,合理设定年龄、学历等招聘条件确保招聘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进入社区。
(2)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负责严格按照相关要求配备社区工作者至各社区。
八、加大对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力度
(十七)构建分级负责、各有侧重的培训培养机制,培养“一专多能”的社区工作“全科人才”。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小黑河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
1.工作要求
牵头单位职责: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负责制定培养“一专多能”的社区工作“全科人才”的培训培养机制,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力度,定期开展相关教育培训活动。
责任单位职责:小黑河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负责定期面向社区工作者开展教育培训活动,并将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活动情况报区民政局备案。
2.完成时限:年内完成,持续推进
九、加强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
(十八)社区工作者薪酬总额执行“三岗十八级”岗位等级序列,认真执行市民政局修订的《关于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缴纳五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建立报酬待遇正常增长机制,工作岗位、受教育程度或者相关职业水平发生变化的,从次年1月份起调整薪酬。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为社区工作者建立档案,每年进行考核评优,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调整岗位、调整等级、薪酬待遇、续聘解聘等的重要依据。各委办局、街道(镇)不得借调社区工作者。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
1.工作要求
牵头单位职责:区民政局负责认真执行《关于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牵头做好市民政局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及区级招聘的社区工作者的“三岗十八级”的考核定级工作。定期检查社区工作者个人档案归集情况。
责任单位职责:
(1)区纪委监委负责做好对社区工作者执行“三岗十八级”薪酬待遇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相关违纪违法行为。
(2)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及时完成备案、工资核定、拨款等工作。
(3)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负责为社区工作者建立个人档案,及时将社区工作者调整岗位、调整等级、薪酬待遇、续聘解聘、考核定级等重要档案材料归入社区工作者个人档案。
2.完成时限:2023年4月30日,长期坚持,持续推进
十、加强社区工作者关心激励
(十九)建立日常关心关爱、重大节日走访慰问社区工作者制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提升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工会;责任单位:小黑河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
1.工作要求
牵头单位职责: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工会负责牵头建立日常关心关爱、重大节日走访慰问社区工作者制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提升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
责任单位职责:小黑河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负责强化各项慰问工作向社区倾斜,积极开展送清凉、送温暖等慰问活动;对社区工作者开展摸底排查,符合建档条件的纳入困难职工帮扶系统进行救助;针对社区工作者开展常态化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2.完成时限:年内完成,持续推进
十一、强化督查问效
(二十)区委、区政府将《关于全面提升首府城市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台账》列为全年重点督办事项,全程跟踪、挂账督办。加大对推动基层治理高质量发展,特别是为街道社区减负增效赋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街道社区职责任务明晰,协调调度有力、工作经费充足、人员队伍稳定。对擅自增加街道社区工作任务和工作事项或不积极配合街道社区开展工作的单位和部门,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牵头单位: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纪委监委、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属各相关部委办局、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
1.工作要求
牵头单位职责:各牵头部门切实形成合力,加大为街道社区减负增效赋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准入制度和规定,擅自增加社区工作任务和工作事项的,吹哨后不及时报到、不配合社区解决问题等要限期整改,否则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职责:各责任单位负责严格落实好《关于全面提升首府城市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台账》任务,担负起责任单位职责,确保本实施细则落到实处。
2.完成时限:年内完成,持续推进
十二、其他工作
(二十一)大力压缩区委、区政府、街道(镇)及其职能部门要求社区参加的各类会议和活动。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属各相关部委办局、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
1.工作要求
牵头单位职责:区民政局进一步压缩需要社区参加的会议和活动,收集汇总《社区居委会参加会议和活动统计表》(附件12)并存档,实时调查各责任单位压缩社区参加的会议和活动情况。
责任单位职责:各责任单位负责梳理要求社区参加的各类会议和活动,没有实质性内容、不解决实际问题的一律不开,不应由社区参加的会议和活动一律取消,可以合并召开的尽量合并召开,进一步压缩需要社区参加的各类会议和活动,填报《社区居委会参加会议和活动统计表》(附件12)报送区民政局(电子版和纸质版)。
2.完成时限:2023年4月30日
(二十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切实加强对社区工作相关文件材料收集和鉴定销毁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使归档工作更趋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两委”换届、社区经费使用、道路修复、房屋征收等重要资料永久保存,部分阶段性的工作完成后统一交区档案馆。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区委办公室(档案局);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土地整理项目服务中心、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
1.工作要求
牵头单位职责:
(1)区民政局、区委办公室(档案局)负责定期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培训活动,指导档案管理工作。
(2)区委办公室(档案局)负责对社区相关文件材料收集和鉴定销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责任单位职责: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及相关部门负责对社区档案进行日常监管,对重要档案如“两委”换届、社区经费使用、道路修复、房屋征收等要永久保存,对部分阶段性的工作完成后统一交区档案馆归档。
2.完成时限:年内完成,持续推进
(二十三)建立“街社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加强我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镇)与辖区社区居委会沟通衔接,共商社区需要各部门各单位协助配合解决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服务项目事宜,经由街道(镇)、社区“吹哨”,相关单位部门及时到社区报到,通过议事协商会等形式,共同推动社区亟需解决的问题,真正做到“社区有需求、部门有回应”。未及时报到或不予回应的单位部门,由社区列出清单经由街道(镇)呈报区委、区政府予以通报。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属各相关部委办局 )
1.工作要求
牵头单位职责:
(1)区民政局负责梳理社区亟需解决的问题,形成任务清单,报区委或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后,印发至相关委办局予以落实。
(2)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负责及时了解社区亟需解决的问题并形成《问题清单》,会同区民政局提请区委或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后,责成相关委办局予以落实。对街道(镇)、社区“吹哨”,未及时报到或不予回应的单位部门列出清单呈报区委、区政府予以通报。
责任单位职责:区属各相关部委办局要及时高效做到“社区有需求、部门有回应”,并在权责范围内及时帮助社区解决问题。
2.完成时限:年内完成,持续推进
附件:
1.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事项清单
2.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3.不应由社区承担的工作事项清单(第一批)
4.不应由社区出具的证明事项清单
5.社区公共事项申请准入社区审批表
6.社区应出具证明事项申请表
7.社区居委会承担社区公共事项调查表
8.社区居委会不应出具证明事项调查表
9.社区居委会阵地现存挂牌统计表
10.社区居委会现开展考核评比工作统计表
11.社区居委会填报台账和报表统计表
12.社区居委会参加会议和活动统计表
13.玉泉区需要所辖社区参加的督察检查清单
14.社区居委会签订责任状统计表
玉泉区民政局
2023年4月4日
附件1
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清单
序号 |
服务科目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1 |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2 |
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3 |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4 |
组织召开并主持居民会议并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监督执行居民公约和自治章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5 |
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推动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 |
6 |
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反映居民意见,及时化解社区居民群众间的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7 |
组织召开社区居民会议和议事协商会,研究解决社区重大事项,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8 |
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推行居务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 |
9 |
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10 |
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老年人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监督赡养人或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11 |
与人民政府共同做好老年人服务工作,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在职责范围内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12 |
与有关部门、单位和家庭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13 |
与有关部门、单位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14 |
接受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的保护请求,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15 |
掌握本辖区未成年人就学、就业情况,在职责范围内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其不良行为进行有效的教育和制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16 |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保障妇女的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向受害妇女提供必要救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17 |
维护妇女参政议政权利。 | |
18 |
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附件2
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序号 |
服务科目 |
部门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1 |
协助开展反恐怖主义,反邪教、反间谍、扫黄打非、社区禁毒等工作的宣传及上报工作。 |
公安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宗教事务条例》 《信访工作条例》 |
2 |
协助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治安管理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 ||
3 |
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做好矫正人员登记工作;协助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相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协助安置帮教机构开展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
司法局 | |
4 |
协助整治重点区域违法经营、违法出租行为,协助全面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
公安(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管执法 | |
5 |
协助开展消防工作,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 |
应急管理局 | |
6 |
协助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明确宗教工作联络员。 |
宗教局 | |
7 |
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 |
信访局 | |
8 |
协助做好环境卫生工作、环境卫生的监督工作。 |
城管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9 |
协助做好垃圾分类收集宣传和普及工作,指导居民进行正确分类收集和投放社区生活垃圾,号召居民爱护小区环境。 | ||
10 |
协助做好“门前三包”等卫生环境清理工作,维护良好城市环境。 | ||
11 |
协助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开墙打洞”、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及治理 | ||
12 |
协助实施环境提升工程,协助做好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和本辖区内街巷治理等综合治理工作,消除环境“脏乱差”现象。 |
住建局 | |
13 |
协助做好地下空间整治工作,以及地下空间清理后续利用工作,鼓励公益性使用。 |
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14 |
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
卫健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15 |
配合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工作,让居民了解接种疫苗的意义和重要性。 | ||
16 |
协助开展精神病患者的筛查、管理和信息通报工作。 | ||
17 |
协助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相关工作。 | ||
18 |
协助做好除四害及控烟工作。 | ||
19 |
协助开展针对社区居民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 ||
20 |
协助开展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 ||
21 |
协助组织开展居民群众参与社区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 ||
22 |
协助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生育服务等工作。 | ||
23 |
协助采集生育服务相关数据,做好避孕药具发放工作,引导居民依法生育。 | ||
24 |
协助做好发动本辖区的适龄人员积极参加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相关工作。 | ||
25 |
协助做好特别扶助(子女死亡或伤残)。 | ||
26 |
协助督促社区驻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
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27 |
协助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 ||
28 |
自然灾害救助。 | ||
29 |
协助做好防汛抗旱等工作。 | ||
30 |
协助做好社区文化活动,文艺团队的管理,健身路径和文化场所建设服务,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及文物普查反馈工作。 |
文体广电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31 |
协助做好社区讲堂、市民学校等文化教育工作。 |
宣传部、住建局、民政局、妇联、机关工委、文体广电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家庭教育促进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全国教育指导大纲》 |
32 |
协助做好社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 ||
33 |
协助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
34 |
协助做好科普工作。 |
科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 |
35 |
协助开展国防教育、人防知识普及及培训。 |
人防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36 |
协助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
统战部、民委 |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
37 |
协助困难群众办理低保、慈善救助、医疗救助、红十字救助、工会救助、临时救助、特困救助、教育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社会救助的申报、动态管理、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对象发现报告及政策宣传工作。 |
民政局、医保局、红十字会、教育局、各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
38 |
协助落实医疗、养老、住房、就业保障政策.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建局、医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39 |
协助开展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40 |
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就业、失业动态化登记管理、信息收集。 | ||
41 |
协助做好就业创业宣传、失业登记证办理、公益性岗位及社会保险的审核、申报。 | ||
42 |
协助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 ||
43 |
掌握失业人员动态、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工作。 | ||
44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技能培训意向征集。 | ||
45 |
协助做好工会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
工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46 |
协助政府对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管理、运营社区养老设施及其他服务项目的情况进行监督、评议,向政府反映居民对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建议;协助做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办理老年人优待证及高龄津贴发放。 |
民政局、卫健委、各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47 |
协助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处置等工作。 |
妇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48 |
协助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协助做好对军人及其家属所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养老、安置等优抚救济工作。 |
武装部、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49 |
协助做好退伍军人、优抚对象日常服务和救助。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50 |
协助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工作。 |
住建局 |
《物业管理条例》 |
51 |
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宣传普及。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52 |
协助做好慰问工作。 |
各相关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53 |
舆情监控(社会热点、工作动态、突发事件、信访隐患)。 | ||
54 |
做好志愿者登记及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 |
宣传部、民政局、团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央文明委《关于深化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
55 |
全国大中城市月度劳动力调查。 |
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畜牧业普查和农畜产品加工企业调查工作的通知》 |
56 |
全国人口变动抽样调查。 |
统计局 | |
57 |
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调查、农业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调查。 |
统计局 | |
58 |
村卡 、农林牧渔业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社情民意调查等各项统计调查。 |
统计局 | |
59 |
畜牧业调查。 |
统计局 | |
60 |
规模以下服务业调查以及农牧民工市民化进程调查. |
统计局 | |
61 |
开展健康素养监测工作。 |
卫健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注:本清单所列部门包括区属各部门或承担该项工作任务的部门
附件3
不应由社区承担的工作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工作事项 |
归口部门 |
1 |
关注各类公众号、下载各种APP、使用各种小程序 |
各相关部门 |
2 |
校外培训机构摸底 |
教育局 |
3 |
代办电动车车牌照,管理车辆乱停 |
交警支队、公安分局 |
4 |
酒驾担保 |
司法局 |
5 |
排查整治危房安全隐患 |
住建局 |
6 |
禁燃禁放管理工作 |
公安分局 公安 |
7 |
催促居民缴纳医保 |
医保局 |
8 |
燃气安全排查、自闭阀安装 |
燃气公司 |
9 |
食品药品安全检查 |
市场监管 |
10 |
辖区内商户无证经营检查 | |
11 |
市场主体新增 |
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局 |
12 |
商户APP注册,网上办理相关工商信息 | |
13 |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代办服务 | |
14 |
统计固投工作 |
统计局 |
15 |
整治飞线充电 |
消防 |
16 |
整治“三合一”场所 | |
17 |
让物业购买消防器材 | |
18 |
门前三包登记,管理占道经营 |
城管 |
19 |
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绿化管理 | |
20 |
治理燃煤散烧 | |
21 |
停车场排查(收费及车位数) | |
22 |
整治共享单车 | |
23 |
主次干道路面破损、井盖统计 |
住建局 |
24 |
取缔废品回收站 |
个相关部门 |
注:以上列出的为需要取消的全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共性工作任务。对于未列入该清单但按照文件精神需要取消的工作任务,各单位、各部门要坚决取消。本清单所列部门包括区属各部门或承担该项工作任务的部门。
附件4
不应由社区出具的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事途径 |
1 |
亲属关系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 |
2 |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籍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
3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 |
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 |
4 |
居民养犬证明 |
养犬居民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 |
5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
6 |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 |
街道(镇)中已配备社区戒毒、社区康机构的由街道(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 |
7 |
人员失踪证明 |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
8 |
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
9 |
出生证明 |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
10 |
健在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
11 |
死亡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
12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
13 |
残疾状况证明 |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
14 |
婚姻状况证明(生育状况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
15 |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
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团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
16 |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17 |
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外) |
18 |
遗产继承权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9 |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20 |
证件遗失证明 |
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附件5
社区公共事项申请准入社区审批表
编号: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全称 |
| ||
申请准入事项 |
| ||
申请准入依据 |
| ||
申请准入时间 |
|
进驻起止时间 |
|
授予社区的权限 |
| ||
划拨或配给社区的工作经费及人员 |
| ||
申请单位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
市民政局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
市城市基层党建与治理 (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
注:申请准入单位应当一并将申请书、相关依据文件和资料附后 |
附件6
社区应出具证明事项申请表
序号 |
证明材料 |
涉及办事 事项名称 |
依据(需明确 到具体条款内容) |
依据是否为法律法规 |
证明用途 |
证明索要单位 |
社区否有能力核实证明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7
社区居委会承担社区公共事项调查表
填报单位: 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时间:
序号 |
社区公共事项 |
事项所属部门 |
相关依据 |
是否为社区依法履行职责事项 |
是否为社区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8
社区居委会不应出具证明事项调查表
填报单位: 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时间:
序号 |
社区出具证明材料 |
涉及办事事项 |
证明材料索要部门 |
相关依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9
社区居委会阵地现存挂牌统计表
序号 |
挂牌名称 |
挂牌部门 |
相关依据 |
是否属于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明确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报单位: 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时间:
附件10
社区居委会现开展考核评比活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 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时间:
序号 |
现开展的考核评比活动 |
所属部门 |
相关依据 |
是否属于规定明确要求开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第5栏内容需要结合相关文件依据进行确认后填入“是”或“否”,并附文件依据。
附件11
社区居委会填报台账和报表统计表
序号 |
台账(报表)名称 |
所属部门 |
台账(报表)填报时限 |
是否属于上级部门明确要求填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报单位: 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时间:
备注:1.第4栏内容需注明常态化填写或固定时间段;2.上报该表时需要提供台账(报表)电子版和纸质版样表
附件12
社区居委会参加会议和活动统计表
序号 |
参加会议和活动名称 |
所属部门 |
参加会议活动频次 |
是否可以取消或压缩会议活动频次(压缩至几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报单位: 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时间:
备注:第5栏内容需注明“可以取消”或“可以压缩x次”
附件13
玉泉区需要所辖社区参加的督察检查清单
填报单位: 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时间:
序号 |
督察检查名称 |
依据 |
督察时间 |
督察频次 |
是否按照《关于做好2023年度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玉泉区2023年督查检查考核计划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第6栏内容需要结合文件要求进行确认后填入“是”或“否”
附件14
社区居委会签订责任状统计表
填报单位: 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时间:
序号 |
责任状名称 |
所属部门 |
相关依据 |
是否属于规定明确要求签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第5栏内容需要结合相关文件依据进行确认后填入“是”或“否”,并附签订责任状文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