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1152802XG/2023-0029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07-15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0001152802XG/2023-0029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07-15
公文时效

玉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泉区临时公共收费停车场审定 联席会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7-15 11:45 来源: 政府办公室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强化统筹协调,优化营商环境,经区政府研究,现将《泉区临时公共收费停车场审定联席会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7月12日


玉泉区临时公共收费停车场审定联席会议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八条“临时公共停车设施(含平面及机械设备安装类)可由城市政府建设和规划等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或者相关综合协调制度)进行审定,不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等相关精神,决定建立玉泉区临时公共收费停车场审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审定设置临时公共收费停车场。 

一、主要职责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我市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各项政策,统筹协调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工作,提出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协调解决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重大问题并提出措施建议;指导和协调督促各级各部门完善相关政策、落实各项任务,确保目标如期实现;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区人民政府、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税务局、区交管大队、区财政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发改委、区住建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区城管执法局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由牵头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后附名单)。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三楼会议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城管局有关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职责分工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城市停车场(设施)发展,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起草印发会议纪要,分解工作任务并督促落实;牵头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公平公正的停车市场环境;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依规为公众提供停车信息引导等服务;会同成员单位开展专项调研和督促检查工作,研究城市停车场(设施)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玉泉区情况;负责临时公共收费停车场申请受理、现场堪验、经营审定证发放,以及备案和年审工作。

(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单位、社区消防验收工作;配合区自然资源分局认定、收取占用园林绿化用地公共资源占用费 。

(三)区交管大队。配合划定路内停车泊位、研究划定允许居民夜间停车的路段、时段,探索设置限时停车区域,做好地下停车场备案及监管工作。做好道牙以上非设场停车监管;结合实际,对停车场出入口设定提出相关意见,配合区城管执法局做好停车场勘验及验收工作。

(四)区自然资源分局。牵头开展停车资源普查,编制城市停车专项规划;负责新建居民小区的规划事前审查,研究确定新建小区停车场(设施)配比,合理控制区域停车场(设施)建设规模;负责统筹保障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建立停车专项规划评估反馈和跟踪监督机制,出台临时停车场(设施)设置临时用地方案,为临时停车场用地依法提出建议。

(五)区城管执法局。负责会同交管部门划定路内停车泊位、研究划定允许居民夜间停车的路段、时段,探索设置限时停车区域;负责地方性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法规,为依法治理城市停车问题提供法治保障及日常监管。

(六)区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区本级停车专项规划编制、停车收费系统及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开发所需的经费。

(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停车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无照经营,对服务企业的收费公示和收费价格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收费进行查处,保护停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区发展改革委。依据《呼和浩特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对重点路段、中心区域、共享停车、对外开放小区停车收费提出指导性建议。

四、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月)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或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我区城市停车设施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会议由召集人或委托副召集人召集。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以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

(二)按需召开联络员碰头会,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联席会议名义印发会议纪要,重大事项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牵头单位上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各成员单位要抓好贯彻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我区城市停车设施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相关措施或提出政策建议,全力以赴促进我区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确保取得成效。

(二)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按要求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区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各项工作。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附件1:玉泉区临时公共收费停车场联席会议组织领导及成员单位

附件2:玉泉区临时公共收费停车场联席会议审定议事办法(暂行)


附件1

玉泉区临时公共收费停车场联席会议组织领导及成员单位

一、组织领导及成员单位

长:金区政府副区长

员:范民强  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王红栋  区委巡察办主任

       侯小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贺瑞军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王区财政局局长

       布和巴图区税务局局长

       巩建平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局长

       孟志毅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李慧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杨    区自然资源分局局长

       包宝德区交管大队大队长

二、玉泉区临时公共收费停车场联席会议审定办公室

    联席会议下设审定办公室,审定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任:侯小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副主任:陈海瑞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赵泽利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管监察大队大队长

    成员:张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督察大队教导员

            满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督察大队执法人员

附件2

玉泉区临时公共收费停车场联席会议审定议事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持续巩固城镇公共收费停车场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规范我区临时公共收费停车场审定管理程序,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解决我区公共停车场“审批难”、市民群众“停车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精神,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临时公共收费停车场职能的组织的政策措施审定联席会议制度,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策措施会审是指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同级政策制定机关开展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会同政策制定机关,组织或借助专业力量开展审查,为政策制定机关提供审查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策制定机关审查时遇到复杂疑难问题,可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会审申请。

会审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申请会审函;

(二)政策措施文稿;

(三)政策措施依据及相关材料;

(四)需要会审的具体内容;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四条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会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提请机关反馈有关会审事宜的意见。决定会审应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会审时间、地点、方式等事项。

第五条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会审:

(一)直接对相关政策措施提出审查建议;

(二)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等意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提出审查建议;

(三)提请联席会议召开临时会议,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讨论后,提出审查建议;

(四)采用与政策制定机关协商一致的其他审查方式,提出审查建议。

第六条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会审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提请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联席会议仍无法协调一致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向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及时书面反馈会审意见。会审意见供政策制定机关参考,不代替最终的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意。

第八条区人民政府建立临时公共收费停车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督促各部门开展临时公共收费停车场管理工作,落实工作责任。

(一)联席会议审定办公室负责临时公共收费停车场审定证的发放和年度检验(验照)工作。

(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临时公共收费停车场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及临时公共收费停车场用地保障、土地使用权属登记及监管等工作。

(三)城管局负责临时公共收费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税务局负责临时公共收费停车场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五)市场局负责核实临时公共收费停车场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审定及日常监管工作。

(六)发改、交管、财政等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七)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委会)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临时公共收费停车场的管理和社会宣传工作。

第九条  车辆停放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有序停放;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

(三)不得在限时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超时停车;

(四)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五)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应当停放在有关部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不得进入其他停车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政策制定机关根据会审意见做出的审查结论以及出台的政策措施要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联席会议审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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