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0001152802SF/2023-00034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3-06-19 | 公文时效 |
| 索 引 号 | 0001152802SF/2023-00034 |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3-06-19 |
| 公文时效 |
申请人:牛某某。
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茶坊街94号。
负责人:孟某某,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牛某某对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事项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牛某某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以其个人权益已得到保障为由,书面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