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1152802DN/2023-0037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南街街道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1-24 | 公文时效 |
索 引 号 | 0001152802DN/2023-0037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南街街道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1-24 |
公文时效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下发文件,要求全区于12月1日起全面禁止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
据了解,在农贸市场里,打灯销售生鲜、农副产品现象非常普遍,这种灯行业内叫“生鲜灯”。在“生鲜灯”照射下的鲜肉、海鲜等生鲜食品显得格外新鲜红润。文件要求,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对照明灯具等开展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使用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生鲜灯”等照明设施的,一律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灯具设施。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据了解,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12345等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