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1152802XG/2024-0009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7-01 | 公文时效 |
索 引 号 | 0001152802XG/2024-0009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7-01 |
公文时效 |
广大群众及相关单位:
当前,呼和浩特市已进入主汛期,降雨频次增多、降雨量级增大,水情更加复杂多变,为确保群众生命安全,确保防汛抢险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安全意识,远离行洪河道及相关区域,自觉做到不观水、不涉水、不嬉水,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同时,以实际行动支持抗洪抢险的大局。
二、全市中小学学校和学生家长一定要加强对学生和子女的防汛避险和防范溺水的安全教育,增强涉水安全防范意识。严禁在河道、塘坝和渠道等蓄水区域或行洪区域嬉水、游泳、穿行,确保人身安全。
三、禁止在河渠内弃置、倾倒垃圾、搭建工棚、堆放建筑材料物料、存放设备、设置便道,任意束窄河渠;禁止在河渠内建设阻碍行洪的工程设施。
四、汛期禁止在河道内垂钓、捕鱼,在堤岸(河道滩地)野营、聚餐、娱乐;禁止入河游泳、划船、驾驶快艇、摩托艇等危险游乐活动。
五、对工程建设场地等,工程管理单位要安排专人巡查值守,加强监督管理。同时加强警示宣传。
六、属地要在主要路段和桥、闸、涵、堤等重要部位设立醒目警示标志和绕行标识,禁止无关车辆、人员随意进入行洪河道及相关区域。在主要入河道口设置安全警示牌,危险水域设置安全隔离带。通过悬挂条幅、移动式小喇叭、村街广播等多种形式宣传,提高群众安全意识,主动远离危险水域。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水务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