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1152802XH/2025-0005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小黑河镇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7-28 | 公文时效 |
索 引 号 | 0001152802XH/2025-0005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小黑河镇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7-28 |
公文时效 |
为规范玉泉区小黑河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人民政府委托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按下列要求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赋权事项清单中的三十一项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根据玉党办通【2025】7号文件要求,行政执法事项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基本履职事项清单》等文件确定的委托人行政执法职权中的以下事项(后附: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人民政府委托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清单):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二)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三)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四)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五)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六)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七)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八)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九)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处罚;
(十)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十一)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十二)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
(十三)对未按规定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的处罚;
(十四)对在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处罚;
(十五)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处罚;
(十六)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处罚。
(十七)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十八)对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未按照确定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十九)对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罚;
(二十)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二十一)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二十二)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二十三)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二十四)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二十五)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二十六)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二十七)对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二十八)对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处罚;
(二十九)对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处罚;
(三十)对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处罚;
(三十一)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赋权事项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受托人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二)受委托人责任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五年。自2025年7月28日至203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