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索 引 号 0001152802ZJ/2025-0010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兴隆巷街道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7-31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0001152802ZJ/2025-0010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兴隆巷街道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7-31
公文时效

玉泉区兴隆巷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委托事项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7-31 11:26 来源: 兴隆巷街道

委托人:玉泉区兴隆巷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王培琦

住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清泉街甲2号

受托人:玉泉区兴隆巷兴隆巷综合行政执法队

法定代表人:柴毅

住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大玉石巷南口西北角

为规范玉泉区兴隆巷兴隆巷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玉泉区兴隆巷街道办事处委托玉泉区兴隆巷兴隆巷综合行政执法队按下列要求行使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十四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根据玉泉区兴隆巷兴隆巷行政区域内有关《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通知文件要求,行政执法事项为《玉泉区兴隆巷街道办事处基本履职事项清单》等文件确定的委托人行政执法职权中的以下事项(后附:玉泉区兴隆巷街道办事处委托玉泉区兴隆巷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清单):

(一)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 ,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二)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 、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三)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 ,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四)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五)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 、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处罚。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施 ,影响市容的处罚。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十一)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十)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 ,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

(十)对未按规定实行包门前卫生 、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的处罚。

(十)对在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处罚

(十)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 、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赋权事项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受托人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人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人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3.组织受委托人单位中的执法人员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4.向受托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及加盖托方公章的制式行政执法文书,对受托方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5.受托方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6.委托方要为受托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执法装备,保障受托方执法需求,并提供所需的财务、培训、法律援助等工作。

7.负责解释委托权限范围。

(二)受委托人责任

1. 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 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 主动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人的行政执法工作。

5. 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6. 及时向委托方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7. 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五年。

2025728日至20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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