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1152802YB/2025-00034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发布机构 | 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6-20 | 公文时效 |
索 引 号 | 0001152802YB/2025-00034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发布机构 | 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6-20 |
公文时效 |
一、受委托单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委托执法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关医疗保障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事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委托人行政执法职权中的以下事项:
(一)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四)医疗保险稽核;
(五)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六)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七)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八)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九)对以违反医药价格管理政策等为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
四、委托执法范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五、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医疗保障领域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受委托人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委托期限
自2025年6月20日至2030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