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0001152802XG/2025-0014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1-24 | 公文时效 |
| 索 引 号 | 0001152802XG/2025-00149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1-24 |
| 公文时效 |
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遏制乱捕滥猎行为,依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犯罪行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一)禁猎区
玉泉区行政区域全域划定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在禁猎区内,禁止一切非法猎捕和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二)禁猎期
全年为禁猎期。
二、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所有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
三、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以及进行其他妨碍其生息繁衍的活动。特别禁止使用以下工具和方法:
(一)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排铳、毒药、爆炸物、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铁夹、铁笼、粘网、犬捕、鹰抓、弹弓、弩、弓箭等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
(二)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挖洞、捡蛋、陷阱等方法;
(三)以及法律法规和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猎捕工具和方法。
四、特殊情况规定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驯养繁殖、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向林草部门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按核准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五、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邮寄、携带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督与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的行为。
举报电话:
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玉泉分局:0471-3280589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110,0471-6609888
七、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