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0001152802XG/2026-00079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6-09 | 公文时效 |
| 索 引 号 | 0001152802XG/2026-00079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6-09 |
| 公文时效 |
各有关单位: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经玉泉区人民政府2026年第5次常务会和中共玉泉区第九届委员会第22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2026年6月9日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拓宽我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的多样化需求,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等规定,结合玉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泉区辖区内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集体宅基地适用房票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票是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购买房屋的结算凭证,不作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的结算依据。
第四条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将相应的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持房票购买房源库的房屋。
第五条 房票使用纸质形式,房票应当注明票证编号、征收项目名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编号、房票安置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开具日期、有效期限及房票使用规则等内容。房票一式四联,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土地整理项目服务中心、房屋征收实施机构、被征收人各执一份。
房票内容不得擅自涂改,否则房屋出卖人、区政府有权拒绝结算。
第六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房票票面金额为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室内装修及其附着物补偿、搬迁奖励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及其他补助费之和。
已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尚未完成安置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已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产权调换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征收时的货币补偿单价进行计算。已发放的补偿部分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房票票面金额为征收补偿协议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与拟调换房屋评估单价的乘积、被征收房屋及院落的附属设施补偿、搬迁奖励费、搬迁补助费、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其他相关补偿费之和。
已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尚未完成安置补偿的,已发放的补偿部分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第八条 选择房票安置的,原则上不享有临时安置补助费。
已签订房屋置换安置补偿协议未完成安置的,被征收人享有选择房票安置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九条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票面金额需超过总面值90%。
房票票面金额足以支付购房款的,应当优先使用房票票面金额。
购房后房票票面金额仍有剩余的,被征收人可向房屋征收实施机构申请发放剩余票面金额的房票。房票票面金额10%以内的剩余部分,由房屋出卖人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
房票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部分,被征收人可自行现金支付,也可依法依规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房后,应与房屋出卖人一同持房票、身份证、营业执照、房票安置补偿协议、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房票结算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房票使用备案及商品房销售网签备案。
第十一条 房票实行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及其近亲属可以作为房票的使用人。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二条 房票不得转让、赠与、抵押、质押、套现。
第十三条 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被征收人申请延长有效期的,经房屋征收实施机构书面审核同意,有效期最多可延长6个月。
第十四条 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未实际使用并退还房票的,或房票有效期届满且被征收人退还房票的,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重新协商征收补偿安置事宜。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认为房票登记内容有误的,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向房屋征收实施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土地整理项目服务中心、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发现并共同认定房票记载内容有误的,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及时通知被征收人办理更正登记;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可以直接予以更正,并将更正后的房票内容书面通知被征收人,同时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土地整理项目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主体资格灭失的,应由权利承继人持相关材料向房屋征收实施机构申请房票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房票持有人应妥善保管房票。如有损坏、灭失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实施机构申请办理补办、挂失手续;否则,由房票持有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第十八条 因房票真实性发生争议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土地整理项目服务中心、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共同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房票未在有效期内使用且被征收人退还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作废退还的房票。
房票有效期届满后,被征收人未退还房票的,房票自动作废。
第二十条 房屋出卖人在交付房屋并开具正式发票后,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房屋交付凭证、发票等房票结算申请材料,经审核无误后,由区政府与房屋出卖人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房期房、现
房(包括公寓)、二手房的,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新购
房屋所在学区按照本学区学校入学条件办理子女入学手续。
在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子女保留原被征收房屋所在片区的
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参与房票安置工作适用的房源原则上是房屋出卖人自愿报名参与房票安置的呼和浩特市辖区范围内已领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的现房、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年内可交付的期房或符合条件的二手房。
第二十三条 房源库房屋的销售单价不得高于同时期同类型(同楼层、同户型等)本楼盘网签合同单价,不得存在房屋及土地他项权抵押等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
第二十四条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屋出卖人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保证同等对待持房票购买房屋的买受人及其他买受人。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计入诚信档案,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各镇、办负责做好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房屋出卖人的政策宣传工作,动员房屋出卖人积极参与房票安置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源库建设、房源筹集、公示、运行,房票印制、认定、房票结算审核,统计备案房票安置情况;
区土地整理项目中心负责评估机构的依法选定,指导和配合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做好房票核发、认定和专项资金账户运行管理等相关工作,将房票安置资金及需增加的临时工作人员、中介和法律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一并在项目前期成本中列支;
区财政局负责房票资金筹集及结算工作;
区审计局依法对房票安置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房屋征收实施机构负责房票安置协议的签订、房票的登记、核发、认定等工作;
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信访局、区委网信办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房票安置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玉泉区人民政府及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玉泉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玉泉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切实维护被征收居民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征收未安置遗留问题,结合玉泉区实际,制定《玉泉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
二、法律依据
本办法制定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暂行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国有、集体宅基地上房屋征收的房票安置。
(二)明确房票是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购买房屋的结算凭证,规定其票面金额核算、使用规则、有效期、使用范围与使用限制。
(三)明确入库房源要求。
(四)界定各部门职责,保障房票政策顺利实施。
(五)本办法自公布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