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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1152802WJ/2022-00053 主题分类 妇女儿童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08-24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0001152802WJ/2022-00053
主题分类 妇女儿童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08-24
公文时效

关于印发《玉泉区医疗机构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8-24 18:37 来源: 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委属各单位、各相关业务股室:

现将《玉泉区医疗机构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玉泉区医疗机构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玉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27日


附件1:

              玉泉区医疗机构落实侵害未成年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等9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高检发[2020]9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等10部委联合签发《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呼和浩特市保护特殊群体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呼检会[202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卫生健康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领导小组

区卫健委成立玉泉区医疗机构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呼其图  区卫健委党组书记、主任

副组长:赵和平  区卫健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王振元  区卫健委党组成员、红十字医院院长

宫俊平  区卫健委党组成员、区疾控中心书记

成  员:张润生  区卫健委法监股股长

陆占林  区卫健委疾控股股长

巴亚尔  区卫健委中蒙医股股长

李  颖  区卫健委基卫股股长

张  丽  区卫健委家庭发展股股长

靳世枭  区中蒙医医院院长

白瑞军  区红十字医院副院长

李全红  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卫生院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赵和平兼任,成员:张润生、陆占林、巴亚尔、李颖、张丽,负责对全区医疗卫生机构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工作的收集、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适用对象

医疗机构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工作对象适用于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工作原则

医疗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侵害未成年入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明确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报告工作要求,切实规范未成人案件强制报告工作流程。

四、职责分工

医疗机构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工作由区卫健委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报告制度工作主体,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等9部委《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等10部委联合签发《关于建立呼和浩特市保护特殊群体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对工作中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的相关线索和情况进行报告。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并通过日常监督、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工作流程

(一)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相关线索和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或报案。

(二)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严格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并依法向有关司法机关提供。

(三)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落实责任,切实履行职能职责,对不履责、履行职责不及时、不到位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六、工作要求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关于建立呼和浩特市保护特殊群体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增强医务人员的责任心,提高对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和能力水平。委属各单位、各相关业务股室要认真开展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政策和法制宣传,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强化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与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七、信息报送

各医疗卫生单位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相关线索和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区卫健委。

联系人:张润生

联系电话:0471-568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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