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1152802XZ/2024-00172 | 主题分类 | 机关事务;其他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7-25 | 公文时效 |
索 引 号 | 0001152802XZ/2024-00172 |
主题分类 | 机关事务;其他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7-25 |
公文时效 |
为更好地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20〕17号)《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2021版)>的通知》(呼民政发〔2021〕68号)《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养老服务对象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呼民政发〔2020〕124号)《关于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呼民政发〔2020〕1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玉泉区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养老服务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统筹推进玉泉区政府购买居家上门服务工作,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通过政策扶持、社会力量运营、市场化运作,全面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努力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助餐服务,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满足日益增长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社区养老服务多元化发展势在必行。居家养老服务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支撑,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养老服务。可以采取两种主要形式:一是通过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二是利用社区日间照料室,为老年人提供日托服务。通过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强化居家养老的基础性作用,确保老年人在家中能够得到全方位的服务支持。
(二)优化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发挥居家养老的基础性作用。
随着家庭承担的养老功能的逐渐弱化,社区辅助的居家养老将成为最符合老人意愿、最适合国情和市情的养老服务模式。为进一步促进玉泉区居家养老服务持续、有序和更高标准的发展,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满意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玉泉区户籍的老人提供居家上门服务和助餐服务。
三、服务对象
(一)政府购买居家上门服务对象:具有玉泉区户籍,且长期居住在玉泉区区域范围内年满60周岁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65周岁以上城乡特困分散供养人员;
2.80周岁以上城乡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人;
3.城乡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中度重度失能失智老人;
4.70周岁及以上的计生特扶老人、独居老人;
5.70周岁以上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获得者、因公致残或见义勇为伤残等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人员;
6.90周岁以上老年人。
同时符合两个以上条件的老人,按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得重 复享受;符合条件的中度失能失智、重度失能失智老人入住机构 享受护理补贴、家庭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的,不再享受政府购买 居家养老服务;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后,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人员
不再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二)助餐服务对象:具有玉泉区户籍,且长期居住在玉泉区区域范围内年满60周岁以上老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60周岁以上城乡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中度失能失智、重度失能失智老人;
3.60周岁以上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人员;
4.60周岁以上空巢(留守)老人;
5.60周岁以上失独老人;
6.100周岁以上老人。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摸底阶段(2024年6月—7月)。
1、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云中路区域服务中心需与各辖区内服务企业签署玉泉区政府购买服务承接协议,按照各社区(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承接企业点对点进行签约,签约内容应包含双方责任及义务、退出机制及国家相关政策约定。
2、各社区在与养老服务企业对接人员名单时,应与承接各养老服务场所的企业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及义务,方可将60周岁以上老年人数据提供给企业。
3、各企业根据社区提供老年人数据,通过上门走访的方式,对辖区内所有老年人进行入户走访、宣传老年人应享有的政策,各企业走访过程中统一企业着装,佩戴工牌,不得穿便装入户。
4、入户期间,对符合条件的“六类人群”服务企业需协助老年人或其家属填写《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呼和浩特市政府助餐服务申请表》《玉泉区老年人摸底表》,申请表由社区(村)初审、街道(乡镇)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备案(审批表一式三份,社区、镇办、民政各留一份存档);对市场化服务人群填写《玉泉区老年人摸底表》,养老服务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六类人群”和市场化服务人群分类建档,按照“一户一档”留存纸质版档案。
5、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中,独居、空巢老年人在社区提供证明的同时老年人需出具承诺书。
(二)养老服务信息录入及评估阶段(2024年7月底前)
1、信息采集。入户信息采集过程中,经核对系统中没有的老年人需将老年人信息及时录入呼市智慧养老信息系统;
2、平台信息录入。对符合享受购买服务补贴的老年人,申请经区民政局审批后,各镇办、中心需将采集信息录入至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3、区民政局将前期适老化改造及提升行动中对低保家庭、特困家庭中老年人评估信息提供至各镇办、中心,统一录入呼市智慧养老信息系统;
4、人员信息类别及服务区域划分,由区民政局对接呼市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复核后,反馈至各镇办、中心及承接购买的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三)服务实施阶段(2024年7月底前实施)
1、由承接居家养老服务场所企业组织实施,根据老人需求预约上门服务时间,并将服务内容和相关活动上传至“呼市智慧养老系统”。
2、有条件的企业可将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工作委托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老服务机构或专业家政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以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化。
(四)成果验收阶段(2024年12月底前)。
区民政局及时跟进,对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服务情况进行抽查,对于无故未开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企业,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20]17号)文件精神,严格落实企业退出机制。
(五)绩效考评阶段(2024年12月底前)
区民政局已将“六类人群”居家上门和助餐服务纳入乡镇、街道办事处绩效考核指标评价体系,并不定期抽查服务对象进行电话回访,了解服务满意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办、中心要指导所辖社区(村)与养老服务企业做好联动配合,积极开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要抓紧摸清60周岁以上老年人底数,落实建立分类台账、能力评估、制定服务计划、动态管理等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所需经费,由市、旗县区财政按1:1比例匹配,纳入市、旗县区财政年度预算。
区民政局原则上每月按照“呼和浩特市智慧养老平台”自动生成的数据据实拨付购买服务补贴。
(三)加强监督指导。利用呼和浩特市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通过“互联网+养老”的模式,形成全人群覆盖、全方面服务、全过程管理、全天候响应的养老服务信息化基本框架,为加强养老服务监管、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优化服务资源配置提供支撑。
(四)加强宣传推广。各镇办、中心要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扶持政策等,积极引导老年人及家属广泛参与,协同提升居家养老的功能和水平,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愿望及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