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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权力
项目名称
责任主体
暂停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发生不良事件的医疗器械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进口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查封、扣押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材料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查封、扣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扣押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查封场所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查封、扣押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及有关材料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违法从事乳品经营活动的场所,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的行政强制措施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查封、扣押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查封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有严重质量问题不封存将产生社会危害的产品、或者有重大嫌疑的产品、或者属于案件证据的、可能灭失的产品进行登记封存
区质监分局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进行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区质监分局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强制措施
区质监分局
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查封的强制措施
区质监分局